立會細則性通過限塑法 違者每個膠袋罰一千元
立法會在八月八日細則性通過《限制提供塑膠袋》法案,法律將於公佈後九十日起生效。法案規定除了“未事先包裝的食品或藥品”、“在機場乘客登機或落機區域內,又或在通過往該區域走廊的零售業場所取得且受攜帶手提行李安全限制的貨品”外,所有零售行為中不得無償提供塑膠袋,違者每一塑膠袋科處一千元罰款。
有議員認為不能僅限於立法限制提供塑膠袋,希望更多了解政府對塑膠進口管制及對吸管、塑膠餐具等其它塑膠產品的立場及政策,從而可以更好地推動及落實“源頭減廢”。
列席會議的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回應指,《限制提供塑膠袋》法案只是一個開始,政府在限塑立法工作較為遲緩及不足,在日後的工作中會“多做工夫,追番時間”,慢慢將限塑範圍及類型擴大,現時暫未有對限制其它塑膠產品的立法時間表,但相信時間不會太長。
至於法案中“零售場所”的定義?街市範圍外的攤販及展銷會否納入?,環局又是否有足夠的執法人員進行巡查?羅立文回應表示,在所有零售行為中,原則上須以有償方式向他人提供塑膠袋,即使屬回收再用的塑膠袋亦屬提供塑膠袋。
處罰對象方面,對於零售行為中無償提供塑膠袋,違者每一個塑膠袋科處一千元罰款,若商戶或企業機構無償向顧客提供塑膠袋,政府執法處罰對象一般為該商戶或企業機構。
羅立文又指會透過循序漸進分階段方式處理,開始會以宣傳教育為主,不會即時罰款。人手方面,會由環保局污染控制廳約五十多名稽查人員負責巡查工作,未來會視乎情況考慮是否增加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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