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去年五月二十三日裁定保利達在“海一居”事件中敗訴。終院當日上午發佈“海一居”案判決,指租賃批給的期間不得超過廿五年,若臨時批給期間屆滿後,行政長官若認為未履行事先訂定的利用條款,則應宣告合同失效。
政府表示,會執行法院判決收回土地。保利達與“海一居”樓花購買者都是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隨着土地的收回,有關合同將無法履行。如樓花購買者不能與保利達達成賠償協議,必需按司法途徑解決雙方的糾紛。陳海帆強調,購買樓花者與特區政府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係,但特區政府以最大善意,按照之前的承諾,依法保障樓花購買者的利益。特區政府將收回土地發展,並提出解決樓花購買者上樓、改善居住環境問題的建議方案。
政府建議把土地興建為都市更新的置換房,並在置換房中撥出一部份單位,讓“海一居”樓花購買者購買。是基於協助他們上樓或改善居住環境,因此需設定基本條件:一、購買置換房的只能是原來樓花預約購買者中的自然人;二、不論其原來購買的單位數量,每名購買者(夫妻視為一名購買者),只可購入一個單位;如果多人聯名購入的,可購買的單位數不多於原購入樓花的單位數目;購買的價格與在物業登記局登記的樓花預約買賣合同中訂定的樓宇呎價相同,面積相近。
已購買“海一居”單位的小業主中,有超過四百人購買了多於一個以上單位,共涉一千一百多個“海一居”單位;有一千八百多人僅購買了一個單位,共涉一千六百多個單位;有一百四十三間公司購買了一百三十九個單位,故政府至少要為“海一居”小業主預留兩千個單位。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