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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油潑妻被告欠悔意 法官重判監禁十三年 另需賠償受害人逾千二萬

2019-10-11 06:30
淋滾油案受害者父親,於案件宣判後受訪。.jpg
【本報訊】一名男子去年涉嫌向妻子潑滾油及通渠水,導致其妻毀容;身體多次嚴重受傷。初級法院昨午宣判該宗嚴重家暴案,案中涉嫌人被判加重嚴重傷人罪名成立,重判十三年監禁,另需賠償受害人一千二百八十九萬元。
法官宣判時指出,被告行為可怕恐怖,摧毀受害人及整個家庭的一生,但看不出被告有悔意,亦從未向受害人道歉,該罪名最高刑期是十三年四個月徒刑,考慮到案件嚴重性及故意程度高,判處其十三年徒刑。
法官又指,被告的行為極度殘忍,身為丈夫,不但沒有好好保護妻子,反而對其造成嚴重傷害。雖然被害人將會獲得賠償,但是次對其的傷害是折磨一生,希望被告於獄中好好反省,重新做人,出獄後努力賺錢;同時,鼓勵受害者及其家人,勇敢面對困難。
被告黃智杰聞判後表現冷靜,受害人劉夢瑩的父親聽到刑期宣判時表現激動,當場落淚。受害人父親在宣判後表示,感謝澳門社會各界及司法委員會援助中心對他女兒的支持。他指賠償不是最重要的事,現在最重要是希望透過護理讓女兒復明,盡可能打開一隻眼睛,他們一家對未來生活很迷茫,仍需要社會各界關心。
案中被告黃智杰,四十一歲,任職保險經紀。其妻子劉夢瑩,三十一歲,從事地產經紀,案發時兩人育有一名六歲的兒子。劉夢瑩本身為內地人,於婚後申請家庭團聚來澳,一家三口及一名菲律賓籍家傭一起居住。
案情指出,涉案夫婦於二零一六年年尾開始感情轉差,其妻子更多次提出離婚,但丈夫一直作出挽留;直至去年七月十二日晚上十一時許,妻子於住所內再次提出離婚,以及傾談日後兒子的撫養權問題。兩人因“傾唔掂數”,繼而口角,丈夫衝入廚房,倒出一杯通渠水以及將食油用煲煮滾,之後走出客廳先將滾油潑向妻子頭部後,再將通渠水潑往妻子的臉部。
妻子於受襲後馬上逃到家傭的房間求助,情急之下抱住家傭,因其身上沾有大量腐蝕性液體,亦令家傭灼傷。其後受傷的女事主逃出單位,向同層的鄰居求助報警。治安警到場後將涉案丈夫拘捕,並轉交司警跟進。
受害人劉夢瑩經多次手術後,目前雙目失明、右手臂殘廢、面部和身體皮膚逾六成深度燒傷及喪失自理能力。
另案涉打前妻兼精神虐待
另外,初級法院昨日對另一宗家暴案作出一審裁判。涉案男被判監三年,及需賠償給前妻受害人三十四萬零九百八十澳門元。
男被告與受害人為前配偶關係,案發在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一八年期間。男被告涉經常、多次及重複地向受害人作出恐嚇行為及說話,並以粗言穢語侮辱對方,及對其施以身體上的襲擊,使受害人感到人身安全受威脅及精神虐待。基於此,嫌犯被起訴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了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18條第2款配合第3款(2)項及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4)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家庭暴力罪」以及處以三項附加刑。
男被告犯家暴罪判監三年
經庭審後,初級法院裁定如下:
嫌犯為直接正犯,其既遂行為觸犯由第2/2016號法律《預防及打擊家庭暴力法》第18條第2款配合第3款(2)項及同一法律第4條第2款(4)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家庭暴力罪」,判處三年實際徒刑;
根據第2/2016號法律第19條第1款第(1)項及第(2)項,以及第3款的規定,判處嫌犯以下附加刑:1) 禁止嫌犯接觸、騷擾或跟蹤輔助人(被害人);及2) 禁止在輔助人(被害人)及兩名兒子的住所處、工作地點及就讀的學校附近範圍內逗留,為期三年,嫌犯因實際執行上述徒刑期間不計入期間內;及根據第2/2016號法律第20條的規定,禁止嫌犯對兩名兒子行使親權,為期三年,嫌犯因實際執行上述徒刑期間不計入期間內;及
民事請求部份成立,並判令民事被請求人(嫌犯)須向民事請求人(被害人)賠償合共為三十四萬零九百八十澳門元,附加該金額自判決作出至完全支付賠償之法定利息,駁回其餘部份之民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