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都市更新法律制度今日開始公眾諮詢,為期六十日。諮詢文本建議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都更公司主導都更工作,私人實體可選擇與都更公司合作,或自行發起,都更公司提供技術指導。法案提出業權人同意重建比例,樓齡介乎三十年至四十年的樓宇重建比例為九成;樓齡四十年或以上下降至八成,若樓宇屬殘危或因危及公共衛生安全並已被拆卸樓宇,比例進一步下降至六成。
文本中又考慮未能取得餘下業權份額,包括利害關係人無行為能力、身份不明或失蹤等。因此容許透過徵購,讓都市更新執行主體能夠取得餘下未達成共識的業權。同時為了加快都更效率、加快爭議解決進程,文本中建議設立涉及都更的爭議解決機制,包括調解、必要仲裁以及司法上訴的機制。
都市更新模式包含重建、維修保養和修復,以及保育和活化。其中,政府會制定專門性的都市更新規劃,訂出都市更新區域,區內樓宇重建可自動適用都市更新法規。同時,亦設都市更新規劃外的區域,建議樓齡三十年或以上的樓宇可具條件納入都市更新。
法務局法律草擬廳廳長馮炳傑表示,為了更好鼓勵業權人積極參與和實施都市更新,針對受重建影響的業權人訂定出相應的保障措施,對於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可作單位置換,即可換回同等或相若的新建或其它單位;又或現金補償,金額須有一個公平公正的估算;以及特別津貼,例如業權人可獲相關津貼資助因遷移新居而引致的開支及搬遷費用。
至於非居住用途不動產,對業權人給予特定的現金補償和額外津貼,標準可考慮按營商年期、所在區份特性、租金租期等作為現金補償和額外津貼的標準。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保障私有財產是《基本法》訂定的原則,但所有的保障並不是百分之百絕對,公共利益亦是最大平衡的問題。陳海帆重申,都更期間政府設有暫住房、現金補償及提供特別津貼等多種方式處理業權人的居住問題,是次公眾諮詢是期望可吸納廣大市民的意見。
至於下屆政府是否會跟隨文本內容及做法,陳海帆指並不認同此觀點,諮詢是將收集到的民意交給下一屆政府,相信對下屆政府草擬工作,有相當大的參考價值。
至於重建費用方面,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表示,政府在草擬都更法律文本時,已明確表明必須充分保障業權人利益及意願,在兩者間取得平衡。他又指重建舊區形勢複雜,未來如何處理重建問題,必須廣泛汲取大眾意見,尋求最佳解決方案。他又相信業權人必須負擔一定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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