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發表文章,解釋《民防綱要法》法案建議增訂的例外性措施,如強制撤離、關閉邊境站等,文章稱,立法取向從未偏離“保障正常生活條件”的目的,亦有嚴格的實施限制,必須是已宣佈進入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狀態才會採用。 文章稱,屬緊急避險行為的撤離,與非法集會的驅散行動有明顯差別;至於“關閉私人機構”與“解散法人”毫無關係;合法的集會示威活動亦非“突發公共事件”中的“社會安全事件”,當局並批評近日個別人士的解讀法案極不負責任,蓄意將例外措施與鄰近地區近期針對暴行的執法或政府管理決策相提並論,明顯誤導公眾,當局表示極度遺憾。 (何嘉敏 林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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