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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首季裝天眼識別人臉

2019-11-08 06:35


    下半年選五十支作應用測試

    明年首季裝天眼識別人臉

    【本報消息】警察總局訊:“全澳城市電子監察系統”(簡稱為“天眼”)自投入運作以來,警方一直嚴格按照第2/2012號法律《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的規定使用系統。

    目前,當有需要翻查已攝錄影像時,警方是透過人手、肉眼的方式進行,以輔助尋找犯罪線索,鎖定偵查方向。然而,以人手方式翻查已攝錄影像,往往需要投入大量人力和時間,影響調查進度,且未能在短時間內作出快速的警務行動。

    後台操作模式

    為提升偵查效率,有效地協助警方打擊各類犯罪活動,以保障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保安當局研究利用人臉識別技術提升“天眼”使用成效。

    經分析後,目前保安當局只是計劃以後台人臉識別技術方式,替代人手去翻查有關已攝錄影像,即任何一支“天眼”的鏡頭均沒有應用人臉識別技術的功能。應用上述“後台模式”,主要目的是替代人手方式,減省人力資源、提高偵查效率,讓警方及時作出相應的警務行動。

    由於“後台模式”對鏡頭的安裝高度、角度與像素等均有嚴格的要求及限制。因此,保安當局計劃於明年第一季,在第一至三階段“天眼”鏡頭當中,選取五十支符合人臉識別要求(包括:安裝地點、高度、角度、像素、性能及照明條件)的鏡頭、及於明年下半年,在第四階段中選取五十支符合相關要求的鏡頭,進行人臉識別的應用測試,以評估相關的使用成效。

    違規需負刑責

    根據法律規定,“天眼”影像保存期最長為六十日,在六十日後影像會在系統內自動刪除。當錄像構成證據時,警方會嚴格按照規定及指引進行登記及提取,並在有關的司法程序結束後三十日內對相關的影像進行銷毀。

    同時,當局已設有一系列的使用守則,如有人員出現違規操作的情況,除需接受內部紀律處分外,亦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保安當局日後在展開人臉識別技術應用測試前,亦會向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徵詢意見,以確保“天眼”能快速有效輔助警方打擊犯罪,亦能有效地保障市民私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