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1名海關關務督察涉嫌受賄放行攜帶超額現款的旅客,中級法院改判他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判囚 2年;擔任中間人的監獄警長觸犯行賄罪,刑期由原本 4個月,改為 1年。 案件於 2015年被廉署揭發,案情顯示,有賭客在蓮花口岸入境時,因攜帶超額現款被扣查,陪同這名賭客入境的活躍賭場人士通過涉案的監獄警長聯繫案中海關關務督察。這名旅客最終獲放行。案中的監獄警長因觸犯行賄罪,被初級法院判刑 4個月;海關關務督察則罪名不成立,停職措施亦被消滅。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在 “警鐘長鳴” 欄目公布,中級法院合議庭在審理上訴後,改判這名海關關務督察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成,判刑 2年;獄警警長刑期增至 1年,判決已轉為確定。海關及懲教管理局正跟進有關紀律程序。 (梁舒婷 黃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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