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僱員因病缺勤近兩月被解僱無得賠
李振宇:勞工法有檢討空間
【本報消息】議員李振宇反映,其議員辦事處近期接連收到僱員因不了解《勞動關係法》有關合理缺勤的規定,被僱主以合理理由解僱的案例。個案顯示,有關僱員年近六十五歲,在公司任職十多年,今年因病休假五十七天,超過法律規定而被僱主以合理理由解僱,最終得不到任何解僱賠償。
缺乏勞動法律知識
李振宇指出,《勞動關係法》第五十條規定,因患病或意外受傷而缺勤者視為合理缺勤,該缺勤每曆年最多為連續三十日或間斷四十五日。第六十九條規定,不論有否造成任何損失的不合理缺勤每年超過連續三日或間斷五日,僱主可以合理理由解除合同,且無須支付任何補償性賠償。
因此,僱主有關做法雖屬合法,卻難言合情合理,尤其未能在僱員因病缺勤達到法律規定期限前,出於善意提醒僱員,令僱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違反合理缺勤規定,被有理解僱,令人懷疑僱主是否有意為之。上述問題並非個案,其議員辦事處近期接到多宗類似個案,這一方面反映僱員缺乏勞動法律知識,另一方面也反映相關法律條文有檢討完善的空間。
他提出書面質詢,問當局會否適時檢討完善《勞動關係法》中對於有關合理缺勤的通知的規定,要求僱主亦應有責任和義務提醒僱員,令僱員避免違反合理缺勤規定?
舉辦專場法律講解
他提到,《勞動關係法》自○九年一月一日生效至今已超過十年,然而,仍有相當部分僱員對法律內容不甚了解,甚至可能一無所知。雖然當局會不定期舉辦講解會,宣傳勞動法律知識,但往往同時面向僱主和僱員,內容缺乏針對性。此外,很多時候,僱員對於有關宣傳缺乏興趣,亦令宣傳效果大打折扣。當局未來將如何改進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方式,提升宣傳吸引力及普法效果,會否針對僱員群體舉辦專場勞動法律知識講解會,以法律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典型案例向僱員加以講解,令僱員警惕並重視自身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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