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
全國人大:無權判決
【本報綜合報道】據新華社、香港中通社十九日電: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十八日頒判詞,法庭裁定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亦違憲。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及國務院港澳辦十九日上午相繼發出聲明對事件表示關注。
削香港特區管治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十九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如下:
十一月十八日,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作出一項判決,其中裁定香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部分條款不符合香港基本法,致使有關條款無效。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我們認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八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一九九七年二月廿三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廿四次會議作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
公然挑戰人大權威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十九日亦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禁止蒙面規例》司法覆核案判決發表談話,對該判決產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
楊光表示,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一九九七年二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發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我們將密切關注此案的後續發展。希望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司法機關嚴格依照基本法履行職責,共同承擔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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