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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經屋法門檻明顯提高 八大修改加強轉售限制

2019-11-24 06:30
經屋申請會沿用現有制度.jpg
立法會一常會確定趕不及今個月底經屋開隊前通過新經屋法,因此新一期經屋申請將會沿用現有的制度。新經屋法涉及八大修改,門檻明顯提高,包括加強轉售限制,未經房屋局預先批准,不可轉讓經濟房屋;延長提交申請之日前不可擁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期間,由五年改為十年等。
法案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調整申請的資格要件。經屋的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二十五歲且在澳門居留至少七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提出;法案新增在提交申請期屆滿之日前十二個月內,家團申請人代表、個人申請人及申請表內指定的擬作為買賣預約合同立約人的家團成員須符合至少有一百八十三日身處澳門的要件。
二、申請人提交申請之前,不可擁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期間至十年。法案明確申請人因繼承原因而取得居住用途不動產,如申請人的財產價值不超過相應的資產總額限制,可給予例外處理。
三、法案放寬曾入住經濟房屋滿十年、或受惠於四厘利息補貼制度滿十年的家團成員(非業權人)的申請資格,如因結婚且配偶為澳門居民,可申請經濟房屋。
四、規定申請表上所有成員的配偶須載於同一申請表內,配偶非為澳門特區居民則不適用,但在計算家團每月收入及資產淨值時仍須包括有關配偶的收入及資產,屬有合理理由除外。
五、將現行制度的分組方式排序改為以評分方式排序,並明確在選擇房屋前,家團申請人的成員人數變動的處理,在甄選時需更新申請資料及重新計分。如家團的得分低於原先的得分,則家團在該名單上重新排列。
六、未經房屋局預先批准,不可轉讓經濟房屋。當單位交付使用已滿六年,或未滿六年但有特殊情況,如家團中有成員死亡或患重病,經濟房屋所有人方可向房屋局提出轉讓單位。轉讓的單位須按規定的公式計算售價,並須優先售予房屋局,如房屋局不行使優先權,單位亦須售予符轉讓的單位須按規定的公式計算售價,合申請經濟房屋規定的要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
七、預約買受人及其家團成員一年內在經濟房屋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屬行政違法行為,將被科處相當於有關單位最初售價的百份之十至百份之三十的罰款;如不在指定的期限恢復自住,房屋局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八、申請人不可擁有居住用途不動產期間的規定修定為至選擇單位之日,以及因繼承擁有物業但資產總額不超過上限,可給予例外處理的規定;此規定適用於法案生效前已開展的申請、獲接納的申請人、單位的預約買受人;經濟房屋轉售限制的規定,適用於法案生效之日仍未選擇單位獲接納的申請人;單位空置的規定,適用於法案生效後所作出的違法行為。
新經屋法門檻明顯提高 八大修改加強轉售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