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十月下旬到立法會諮詢議員對《澳門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的意見,多位議員提出建議。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表示,希望透過諮詢專場,聽取議員就相關法律制度提出意見。她強調現屆政府一直將都市更新工作放在施政方針中,政府不同部門根據職能展開不同的工作,都更會亦一直在研究。政府認為目前時機成熟,加上社會對都市更新有很大訴求,因此希望盡快展開諮詢。
在制訂諮詢文本時,行政法務與運輸工務範疇共同參與,更參考了包括都更會在內的社會各界意見,希望做好諮詢後,交予下屆政府作參考。
多位議員對重建業權百份比下降、如何保障業權人利益等提出疑問。法務局長劉德學回應指,未來的都市更新制度,從設置及執行上,首要目標是充分保障業權人利益。他形容本澳推行都市更新複雜性及艱巨性大,具有挑戰性。至於啟動重建業權百份比問題,則是參考鄰近地區經驗,並結合本澳現實情況考量,但文本內的建議比例並非定案。
劉德學強調,都市更新規劃一定要符合“土地法”、“城規法”、“文遺法”的原則框架和具體制度下,才能開展都市更新工作和制訂相應計劃。儘管總體規劃、詳細分區規劃仍未出台,但都市更新規劃亦是城市規劃其中一個類型,都更規劃可以在充分考慮“城規法”的要求下先出台。
有議員關注徵購制度能否保障業權人利益的問題。法務局法律草擬二處處長梁穎妍表示,徵購是政府最後的介入手段,不會隨便使用;即使反對重建的業權人最終仍未能與政府達成共識,該制度亦會予以業權人適當的保障,包括合理、及時的賠償,業權人對於任何仲裁裁決不服,亦可提起司法上訴。
至於重建樓宇業權人有否需要分擔費用?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除了現金補償及額外津貼外,會否有例如“舖換舖”的補償?
梁穎妍回應指,徵購是政府最後的介入手段,必須符合前提條件和法律條件才可啟動徵購;且徵購必須滿足最低業權百份比,即大部份業主已同意重建;至於餘下不同意的業主,執行主體需要用盡所有方法與他們達成共識。如最終仍沒有共識,文本亦建議參考其它地方制度和本澳現有的公共徵購制度,於未來都市更新引入徵購制度,解決相關個案。
法務局長劉德學指出,收集業權比例的過程是雙方市場化原則,不存在強買強賣,文本提及樓換樓、現金賠償等方式,其大原則亦是充分、合理、及時保障業權人利益。劉德學表示,因應土地條件不同,樓宇重建後利益如何分享和承擔,需要有社會共識,因為有些區域具備條件於重建後提高地積比例,而有些區域不能,不排除會有業權人互相攀比情況。
對於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劉德學指是有現金補償及津貼補償兩種方式,將來的大原則是“以物換物”的置換方式,例如寫字樓、酒店等非居住用途的不動產被拆除,重建後有相同用途的大廈或單位會“以物換物”,若沒有相應用途的建築物,則會以現金補償方式,補償予業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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