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因應本澳經濟社會發展,在本澳宣傳非本澳樓宇的廣告日益增加,為深化業界對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的認識,便於遵守樓宇廣告的法律規定,經濟局聯同澳門消費者委員會於昨日舉行講解會,向本澳的報章媒體、廣告業及房地產業,介紹法律中有關宣傳樓宇廣告的規定,及有關注意事項。
活動於昨日下午三時假澳門羅保博士街1-3號國際銀行大廈七樓經濟局會議廳舉行,消委會執行委員會主席黃翰寧,經濟局副局長陳子慧、牌照及稽查廳廳長鄺信昌,市政署法律及公證處處長甄綺蓮等出席。
鄺信昌介紹,第7/89/M號法律《廣告活動》第三條中,廣告信息應是合法的、可識別的、真實的及遵守維護消費者和忠於自由而公平競爭的原則。意思是不能使用過分誇張的廣告用語,例如居住環境最佳的樓宇,或使用未經證實的廣告用語,例如全城最平的樓宇。第五條中,廣告信息不論在其宣傳時使用任何工具,應該是使人能清楚地識別其性質,例如不可以使人誤會為新聞報導而實質上是廣告內容。
此外,樓宇廣告內容應清楚說明交樓期限及售樓條件;必須公佈產權人及建築公司名稱;必須指明出售單位的實用面積;必須指出交易所引致對買方的任何責任、地段性質及其所處之法律情況;倘屬住宅單位及供辦公室用的室及樓層,而所推售單位的價格每層不同時,應清楚說明及指出每一單位的售價;樓宇廣告的照片或圖則應忠實反映樓宇座落地點,並不得以欺詐手法或錯覺手段矇騙買方;必須指出樓宇工程准照的編號,以及樓宇在物業登記局的登記編號。
黃翰寧強調,關於內地樓宇廣告遵守廣告法第17條第一款規定,需要列明內地“五證”的要求,包括《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編號。消費委亦希望傳媒“把關”,保障本澳消費者的權益。
經濟局表示,業界接受樓宇廣告內容時,可向經濟局牌照及稽查廳工商業稽查處查詢,局方將對廣告內容合規性提供指導性意見。如發現違反法律規定的廣告,將依法作出處罰,當中如不遵守第17條規定而傳播樓宇廣告者,最高可被科處8,000澳門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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