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房屋局舉辦第 3場經屋申請講解會,出席的市民繼續關注資產審查及收入申報要求,房屋局經屋援助處處長繆燦成表示,若申請人的外地物業於資產截算日,即去年 (2019年) 10月 31日已出售則不須申報,否則必須提交物業估價報告。至於收入方面,央積金及有基金成分的保險亦須申報,若僱主拒絕填寫附頁中的僱員收入證明書,申請人可以公司發出的收入證明代替。 有海一居買家在會上查問能否申請今期經屋,繆燦成稱,根據經屋法規定,申請人交表前 5年內不得擁有本澳物業,成為預約買受人亦包含在內。 (何嘉敏 林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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