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博二審獲刑十七年
【香港中通社十九日電】韓國首爾高等法院十九日對韓國前總統李明博貪污受賄案進行二審宣判,判處李明博有期徒刑十七年,並撤銷其保釋令,重新對李明博收監。
據韓媒報道,二審中,李明博被檢方指控貪污自己實際掌控的DAS公司三百四十九億韓圜資金,並收受三星為DAS代付的一百一十九億訴訟費等共一百六十三億韓圜的賄賂。法院對李明博受賄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罰金一百三十億韓圜,對貪污等其他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二○一八年十月,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李明博涉嫌貪污受賄案一審宣判,判處其十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百三十億韓圜。對於一審判決,李明博和檢方均提起上訴。
李明博生於一九四一年,二○○八年至二○一三年任韓國總統。一審獲刑後,他成為繼全斗煥、盧泰愚、朴槿惠之後韓國第四名遭刑事定罪的前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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