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針對衛生局向行政法院提出非合同民事責任訴求,請求法院判處被告因女兒在山頂醫院接受手術後死亡,需向他們作出150萬賠償。
案情顯示,2016年1月6日,甲乙二人未滿兩歲女兒在山頂醫院接受修復腭裂手術。手術完成後,醫生發現病人無法正常咳嗽,血氧飽和度下降,且出現心跳驟停。在注射了腎上腺素後,病人恢復心跳。之後,醫生對病人採用了氣管插管術。幾分鐘之後病人心跳再次停止,醫生於是通過胸腔按壓對病人進行心肺復甦,並重新對病人進行插管。重新插管後,醫生發現病人的血氧飽和度和心跳雖有所恢復,但血流動力不穩定,之後心跳再次停止,於是醫生又一次對病人進行心肺復甦。通過拍攝X光照片,發現插入病人體內的呼吸管位於食道而非氣管。於是醫生拔出了呼吸管,重新對病人進行插管,同時使用自動呼吸器輔助其呼吸。之後,病人被轉至兒科病房,但仍需要機械輔助呼吸,且一直處於昏迷狀態,生命體徵不穩定。在昏迷了59天後,病人最終於2016年3月2日死亡。
行政法院於2018年10月29日作出判決,裁定訴訟敗訴,駁回了兩原告的訴訟請求。兩原告不服,向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中級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山頂醫院醫療團隊沒有遵守小心及謹慎義務,特別在對被害人採用氣管插管術時犯錯,並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因而裁定上訴勝訴,判處被告衛生局向兩原告支付100萬賠償。
衛生局不服,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
合議庭指出,兩原告在起訴狀中提出事實不足,只是聲稱他們女兒在接受一次修復腭裂外科整形手術後失去意識,並在昏迷了59天之後最終死亡;還稱相關手術簡單,但病人卻在手術中出現呼吸困難及心臟驟停,致使其陷入昏迷並最終死亡,而這是由於山頂醫院醫療技術人員過失所導致。
反觀被告在答辯中提供了一些關於外科手術細節以及術後發生的一些事實,這些事實後來獲得了法院認定。
從案卷中獲得認定事實而言,被害人死亡是因為呼吸道阻塞,醫生要對其進行重新插管以便提供氧氣,此外還出現心臟驟停。有跡象顯示相關醫療行為有瑕疵,因為經拍攝X光照片,發現插入被害人體內的呼吸管位於食道而非氣管。但該事實是由被告自己提出,欠缺其他能夠顯示插管行為,因違反了醫生職業準則而存有過失,及正是該行為導致了被害人腦窒息並最終死亡的補充性事實。
即便是認定了相關醫療行為違反了醫生職業準則,但沒有證據顯示是導致病人陷入昏迷並最終死亡原因。換言之,案中沒能認定醫療人員過錯,是被害人死亡原因事實。
另外,關於中級法院裁判指山頂醫院醫生存有部門或職能過錯,合議庭指出,若想指責某個公共行政當局有職能過錯,必須證明相關損害是由部門的非正常運作所導致。然而在本案中,並沒能證明被害人的死亡是因醫院不良運作所導致,因為即便是最為簡單的手術,而且在手術的過程中也採取了最佳程序及技術標準,亦會出現不可預見事情,從而導致病人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甚至死亡。因此,不能讓被告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衛生局針對實體問題的上訴勝訴,維持行政法院駁回兩原告之訴訟請求判決。(編輯:賴蘇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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