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政府為振興本地消費推出的3,000元電子消費卡將於本月18日至4月8日接受登記,4月14日至4月30日領取,使用期為期3個月,由5月1日至7月31日。
行政會完成討論《消費補貼計劃》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草案建議向截至計劃的登記期屆滿之日持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且於指定期間內完成登記的澳門居民發放消費補貼,每名居民獲發放的金額為3,000元澳門元,每日使用上限為300元,使用期為3個月,涉及的財政開支約為21億9千萬澳門元。
草案規定消費補貼以電子方式發放且不設補發。消費補貼不得以任何方式兌換為現金,僅可用於購買貨品或服務,但不得用於支付自來水、電力、天然氣、燃料、電訊服務及視聽廣播服務;跨境交通服務;境外旅遊服務以及醫療服務。同時,消費補貼不得於經營博彩活動的場所、當押舖、銀行、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機構內使用,亦不得用於購買上述場所的貨品或服務。對於不法使用及收取消費補貼的人士,須返還違法使用的補貼款項,且不妨礙違法者須負倘有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電子消費卡是採用澳門通方式,可委託他人代領,是否由持卡人使用不作限制。張永春表示,考慮到推出電子消費卡主要目的振興消費,所以沒有訂出是否必須由持卡人使用的限制。
此外,根據行政長官批示,建議《消費補貼計劃》的登記期為今年3月18日至4月8日,領取期為4月14日至4月30日,使用期為今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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