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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新文本清晰謠言定義 政府稱保障市民傳媒言論自由

2020-03-13 17:16


《民防綱要法》法案在2018年公開諮詢及去年提交立法會審議期間,曾經引起過不少爭議,尤其對於法案建議的「謠言罪」,不少社會意見都批評政府「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如此做法將嚴重損失市民的言論自由,更有不少意見要求政府撤回「謠言罪」。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召開會議,繼續審議民防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會議。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政府提交的新建議文本對「謠言罪」的條文進行了不少更動,包括將謠言的定義清晰化,列明只有在民防級别的第三級或以上才能適用此罪,重點打擊直接故意犯罪,對不同程度故意的犯罪行為分類處罰等等。
何潤生引述政府解釋,當局的立法取態是期望此罪能起到提醒與阻嚇作用,必須在特定條件下執法,非隨意入罪及處罰,同時保障市民與傳媒的言論自由及合法權益。
民防架構未啟動 不能以謠言罪入罪
何潤生介紹新建議文本時表示,經修改後的新文本建議,「謠言罪」僅限於在民防狀態中第3級「即時預防」或更高級别的情況下才適用,意味著只有在民防架構啟動後才能使用,而平時民防架構未有啟動時,是不會有人因為散佈謠言而被控此罪。他引述政府解釋,法案中所建議的謠言罪,對比起國際間不分時候對謠言作出處理的做法是更嚴謹。
政府亦舉例指,當本澳懸掛八號風球時,若有人散佈引起公眾恐慌的謠言,就有可能會觸犯此罪,但當本澳改掛三號風球且民防架構停止運作後,即使有人造謠生事,亦不能以這條罪來作出檢控。
何潤生亦指,新文本亦令到謠言的定義更加清晰。為避免市民對原文本中的「易損性」、「無依據」或「别有用意」等來自現行《刑法典》及民防法令的法律用語及專業術語存在不同理解,新文本將相關法律用語刪除,並清晰地在新文本中將謠言的定義重新進行表述,強調謠言就是內容與突發公共事件或民防行動有關的險情、災情、疫情、警情,並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客觀上便能斷定有關資訊是足以引起社會恐慌的虛假消息。
明確故意犯罪意圖 設減輕或加重刑罰
另外,新文本建議加上有關謠言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恐慌」的衡量標準,最大程度地保障言論自由。
而新文本的另一特點,就是進一步明確故意的犯罪意圖,重點打擊直接故意的犯罪。新文本建議在大災大難期間,只有兩類人才會受到處罰,包括「存心造謠生事而故意編造和傳播虛假訊息的人」,以及「已經清楚知道相關訊息是謠言,一旦傳播會引起恐慌,但仍進行傳播,放任謠言造成社會恐慌的人」。
何潤生提及,針對上述兩類人士的處罰,政府建議將「傳播謠言以造成社會恐慌的人」分別處理,其刑罰最高限度較「存心造謠生事者」減輕三分之一。條文又建議對參與民防行動卻造謠傳謠的民防架構成員,無論是存心造謠生事,或不理後果地散佈謠言,其處罰較一般人加重三分一,體現其知法犯法的嚴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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