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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兒童的規定

2020-04-06 06:35

    性侵犯兒童的規定

    近日再有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事件讓人關注對兒童性自決的保護。《刑法典》對侵犯兒童性自決作出了若干規定,包括“對兒童的性侵犯罪”、“姦淫未成年人罪”、“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等。

    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針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刑法典》規定了“對兒童的性侵犯罪”,任何人與未滿十四歲的人發生性行為,包括性交、肛交或口交等,均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十年。須注意的是,該犯罪的主要特徵是被害對象必須為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不論是男性或女性,也不論有關性行為是否出於自願,均會觸犯該犯罪。

    除上述行為外,法律亦規定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作出以下行為,同樣會觸犯“對兒童的性侵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有關行為包括:

    1、性騷擾:使他人被迫忍受性方面的身體接觸,或迫使他人與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此行為而騷擾他人,不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接觸,均會觸犯“性騷擾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但如果“性騷擾"的是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則會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罪”。

    2、暴露行為:在他人面前作出性方面的暴露行為藉以騷擾他人,例如在他人面前公然暴露自己的性器官,又或作出與性有關的動作而騷擾他人,可以構成“暴露行為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如果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作出上述暴露行為,則會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3、對未滿十四歲的未成年人說色情言語,展示色情文書、表演或物件,亦會構成“對兒童的性侵犯罪”。

    姦淫未成年人罪

    利用十四歲至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的無經驗而與其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使其與行為人或第三人為該等行為者,會觸犯“姦淫未成年人罪”,最高可判監禁四年。

    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

    利用十四歲至十六歲的未成年人的無經驗而與其為重要性慾行為(例如撫摸性敏感部位等),或對其為此行為,又或使其與行為人、第三人或對其自身為此行為者,會獨犯“與未成年人的性慾行為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刑事訴訟程序的提起

    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進行性侵犯的某些犯罪,例如“對兒童的性侵犯罪”,一般要取決於被害人的告訴,有關刑事程序才可以展開。如果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則告訴權由其法定代理人(例如父母)行使。此外,如果被害人未滿十六歲,且基於個人利益的特別理由,無須被害人提出告訴,檢察院亦須依職權對該等性犯罪開展刑事訴訟程序。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164-A、165、166、168、169及172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