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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屋成本價出售有違初衷

2020-04-06 06:35




    民眾建澳倡下調行政收益取平衡

    經屋成本價出售有違初衷

    【本報消息】《經濟房屋法》新修訂文本對申請年齡、出售規定及價格等內容作出較大改動。民眾建澳聯盟理事長李良汪表示,社會對經屋需求殷切,認同“經屋永遠姓經”的政策方向,以確保經屋資源合理運用;但售價倘僅以“成本價”作計算,或有違經屋政策原意。

    “個人申請”年齡方面,他根據過去成功申請數字、本澳實際情況、法案理由陳述及經屋申請門檻,認為十八歲申請並無不妥。

    規範購入回應訴求

    新文本中對經屋出售有較嚴格限制,李良汪認為,經屋資源有限,規範購入滿六年後僅可出售予房屋局,令“經屋永遠姓經”,避免流入私樓市場,讓緊缺的資源得到最適當運用,回應了社會對經屋去投資化的訴求。

    在售價方面,李良汪表示,政府去年提出“成本價”與“購買力”兩方案,新文本以土地溢價金、建築成本及行政成本等作訂價考慮,顯示政府有意採用“成本價”方案。

    李良汪強調,“建經屋的原因主要有兩個,第一是為協助特定收入水平與財產的居民解決住房問題;第二是促進符合居民的實際需要及購買力的房屋供應。如果僅以成本作未來經屋訂價,可能有違經屋政策原意。”

    廿三歲申請非客觀

    他認為這不是“非一即二”的選擇,建議當局即使採取“成本價”方案作主要考慮,在行政成本計算方面,亦可適當下調,或綜合考慮取得平衡,顧及部分基層申請者的負擔及避免有違政策原意。

    申請年齡方面,新文本建議家團代表申請人需年滿十八歲,個人申請則由最初文本的年滿二十五歲下調至二十三歲;政府表示,居民並非大學畢業後,就有置業需要,二十三歲是進入社會工作的年齡。

    李良汪表示,有關說法未能完全反映實際情況,經屋申請有收入規定,故無需擔心求學期間申請經屋的問題。另外,雖然本澳升大率高,但仍有青年人中學畢業便投身社會,不能漠視相關年齡層可能出現的住屋需要。當局調整申請年齡,必須有實質理據及數據支撐,而非“爭議兩句就下調兩歲”,建議政府參照十八至二十三歲的本地就業人口數據,作科學施政。

    青年難享萬九公屋

    他指出,法案理由陳述當中,提出修法目標包括為回應社會不同家團及年齡層的訴求,惟對個人申請年齡作出調整,予人矛盾之感。引述二○一三年“萬九公屋”的階段性統計資料顯示,十八至二十四歲成功申請經屋只有百分之○點○五,數字極低。

    李良汪強調,“申請資格與成功上樓是兩件事,可以申請唔代表可以上樓,維持十八歲申請只係保障應有權利;加上無論係現行‘分組排序’或將來有意改返的‘計分排序’,都不能反映個人申請的青年人有何優勢,根本不需要擔心經屋資源,不是優先給最有需要的人。”

    訂時序減社會恐慌

    李良汪表示,本澳私樓價格高企,且經屋供應多年來無法滿足社會需要,故無可避免出現“恐慌性”需求及申請,但從申請資格方面作出限制,從而減少申請數字,絕非解決問題的根本方法。

    他建議政府除公佈未來將興建的公屋數量,同時需制訂落成時間表,清晰未來各階段性的落成時間及確保供應,讓居民可因應自身實際情況部署住屋規劃,減少因看不到的前景,而出現的各種“恐慌性”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