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今(17)日完成討論《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行政法規草案,根據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7條規定,食品的生產經營須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由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
農藥的使用非常普遍,正確使用可穩定和提高農產量,保障糧食供應充足。倘若在種植過程中沒有遵從良好操作規範,則可導致食品中或表面殘留過量農藥,長期攝入過量的農藥可能對健康構成風險。因此,特區政府制定相關的食品安全標準,對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作出具體監管。
本行政法規訂定了食品中農藥最高殘留限量、最高再殘留限量以及獲豁免訂定最高殘留限量的農藥名單,以保障本澳食品的衛生安全,自公布翌日起生效。(編輯:陳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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