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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需要一套符合國際標準的公平競爭法律

2020-05-09 05:20
  日前發生的某超級市場籍著特區政府為紓困而推出的電子消費卡開始使用之機,趁勢加價而且幅度不小,造成群情洶湧,而且在某些「有心人」的引導下,形成「一箭三雕」之勢。其中第一支「箭」當然是射向行政長官賀一誠,指責他以推出消費卡的手法實施「官商勾結」;第二支「箭」是射向電子消費卡,及其設計和管理團隊,進而貶低特區政府的抗疫成績及意義;第三支「箭」是射向某大超市。
  當然,歸納起來,是某些「鍵盤戰士」,籍此機會,將先是必須遵從政府指示,宅在家中避疫,後是由於拱北「封關」而被困在「孤島」的「谷」在心中的悶氣,發洩出來。其中還包含了對因為疫情的關係,及賀一誠團隊的表現亮麗,缺乏上街遊行的正當籍口,因而形成在回歸二十年來,首次沒有「五一」遊行的不滿心理。實際上,某位曾任反對派政治「旗艦」團體負責人的人士,就在互聯網社交工具上無奈地說,「十年前的今日,澳門青年首次組織上街遊行提出民生民主等訴求;十年後的今天,澳門青年在煩惱用消費卡買什麼好。」對比他們在香港的「戰友」,雖然受到警方依法遏制,但仍然有零星「黑暴」活動,當然是頗為氣餒。正在此時,發生了若干超市趁機加價,而且某家超市的加幅驚人的事件,當然就使得憋在他們心中的悶氣找到發洩口了。
  賀一誠團隊當然敏感地覺察到此一事態的嚴重性及危害力,因而緊急進行危機處理,取消某超市的「誠信商店」榮譽稱號。不但成功地化解了曾經讓崔世安吃盡苦頭的「官商勾結」指責,及對消費卡加以的不實之詞。因而三支「箭」就捆成一支。繼續射向當時還後知後覺,回應態度被「弓箭手」視為「傲慢」的某大超級市場。雖然後來也醒悟過來,進行危機處理,所陸續發出的一些措施也具有一定的誠意,但終究擺脫不了「一句頂一萬句」的規律,其商譽已經無法挽回了。
  特區政府此次化解政治危機的經驗,彌足珍貴,對在一個月後妥善處理「六四」週年活動,具有參考作用。實際上,昨日就已經有人採取「先發製人」的手法,指責市政署干擾其圖片展,要提前搶占輿論陣地,並為「燭光晚會」造勢鋪墊氣氛了。據說,香港特區政府將限聚令及入境隔離十四天措施延後到六月七日,就是要以此手法,遏止反對派在六月四日進行「燭光晚會」及遊行。因此,澳門的反對派似乎是「聞到陣除」,昨日就提前行動,屆時倘澳門特區政府也採取類似的手段,讓「燭光晚會」流產,或是年輕人擔心群聚不利於防疫,不參與而顯得冷清,也已先聲奪勢,留下「抗爭痕跡」了。
  估計,已經以北京即將舉行全國「兩會」為由,將其「香港人權報告」延後發表的美國政府,將會選擇在六月四日左右公佈。由於該「人權報告」是因應《香港人權法》而炮製,而美國並沒有制定《澳門人權法》,因而可能不會像每年四月初美國國務院發布「國別年度人權報告」,將中國澳門也扯進去那樣,也對澳門進行說三道四。但也不排除已經為爭取連任而心焦火燎的特朗普,「痴起線來」也把澳門也「拖落水」。對此,還需提前部署應對措施。
  其實,對美國來說,澳門已經沒有著力之處。美國雖然老是拿出《美國香港政策法》來訛詐香港特區政府和財團,但同類法律對澳門沒有任何「威力」。,因為在《美國香港政策法》,是有「可以向香港出售高端敏感產品,但不准轉售給中國大陸」的條款的,而《美國澳門政策法》則刪去了這個條款,規定禁止向澳門售賣高端敏感產品。因而澳門本來就是「一無所有」,還怕甚麼「制裁」。而且曾經想澳門提供的特惠稅優惠及配額優惠,早在回歸前就取消了,這也正是澳門工業衰落,「四大經濟支柱」崩潰其中各一「出口工業」支柱的原因之一。至於單獨關稅區地位,也不是美國「贈予」的,是中葡聯合聯絡小組談判後,由葡國向世界貿易組織申請的,回歸後自然轉為「中國澳門」。
  但在超市加價事件,仍然餘波未了。就是有人對消委會所言現在沒有法例規管「加價」的說法,頗有意見。另外,對由消委會、經濟局和市政署對價格管理呈現「鐵路警察,各管一段,沒有協調統一的情況,也感不滿。實際上,街市內外的不同價,就無法管。
  而某超市的大幅加價,又凸顯了「暴利」問題。澳門雖然實行自由經濟,但還須公平競爭。據《現代漢語詞典》詮釋,暴利是「用不正當的手段在短時間內獲得的巨額利潤」,頗為符合某超市的行為。因此,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及地區,爲確保公平交易,防止市場價格不公,或制定《反壟斷法》、《反傾銷法》,或制定《反欺詐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來遏制「暴利」現象。例如,《日本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正交易法》規定,禁止「事業者在政令規定的事業種類範圍內,取得顯著超過政令規定的該事業標準利潤率的利益」;馬來西亞國內貿易、合作與消費事務部也於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二零一六年價格控制及反暴利條例》,概括所有產品,將率先從飲食產品及家庭用品開始落實。《歐盟條約》也規定,「禁止直接或間接地實行不公平的購買或者銷售或者以其他不公平的交易條件索取超高價格」。
  而澳門的消費者保護法律是在回歸前制定的,當時的消費市場相對落後,「澳門街」的「小城」形態導致該法律具有較大的局限性,難以適應賭牌開放後,及外來財團收購本地商號,「借殼」壯大,擠壓本地小商號的現實。因此,在修訂消費者保護法律的同時,應當制定維護公平競爭的法律。該法律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一、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水平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市場平均價格的合理幅度;二、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差價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差價率的合理幅度;三、某一商品或者服務的利潤率不超過同一地區、同一期間、同一檔次、同種商品或者服務的平均利潤率的合理幅度。此外,該法還應對有關違法牟利行爲進行處罰的條文規定。
  香港特也制定了《公平競爭法》,並在進行諮詢工作時指出,現時香港的經濟體系屬於自由經濟市場,市場不由政府監管,各商販可以在沒有任何管制下推行行銷策略。在這種自由度下,以經濟學的角度來,自然會出現了不同的市場結構:例如一些本港社會一些行業被外界批評寡頭壟斷,在不完全競爭下,壟斷者能夠操縱價格及阻礙市場健康發展,損害市民利益,及大型機搆能分割市場、串通投標等。某些商戶綑綁式經營的手法,把擁有壟斷優勢的產品與另一產品「綑綁」,迫使消費者必須同時購買。也有寡頭壟斷能令大商販謀取暴利,有額外的金錢去賣(略帶誇張及誤導性的)廣告,同時向大衆隱瞞市場上的消息。不公平的競爭涉及對消費者作出明智抉擇所需的資訊,作出誤導/欺詐行為或不作為(包括隱瞞或遺漏);妨礙消費者選擇或行為方面的自由的威脅性或高壓推銷手法;及其他有違誠信及誠實經營手法的一般原則的不當或不公平的營商手法等。因此,《公平競爭法》包括兩大部分,一為《反不公平競爭法》,一為《反壟斷法》。《反不公平競爭法》與《反壟斷法》,調整的都是競爭關係,即規範的都是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的競爭關係,這兩種用以調整競爭關係的法律規範統稱作競爭法。
  對比之下,澳門特區相對落後了,必須急起直追,研究制定具有澳門特色的《公平競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