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討論修改保險業務法律制度,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指,政府在上星期將最新文本交予立法會,委員會在會議中已討論一半條文,當中委員對監察費修改有不同意見,建議政府釐定監察費的標準。
黃顯輝稱,最新文本建議一般的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額由1,500萬元調升至3,000萬元,經營人壽保險公司最低資本額由3,000萬調升至6,000萬。監察費方面,現行規定保險公司每年要向金管局支付監察費,費用由最少2萬元至最高10萬元,最新文本建議修改為最少3萬元至最高100萬元,政府介紹指目前每間保險公司一律每年向政府支付3萬元監察費。委員會關注每間保險公司需向政府支付的監察費應如何釐定,認為監察費有別於牌照費,不應劃一收費。建議政府應就保險公司營業量的大小等因素釐定收費,設立量化標準。政府表示會把建議記錄在案。
另外,最新文本建議有關保險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董事)至少要由三名組成,其中一位要是澳門特區居民(不一定是永久性居民);在澳門設立保險公司的分公司,總受托人制度由1名,文本建議修改可多於1名,其中至少一名要是澳門特區居民。黃顯輝引述政府解釋指,至少一名要是澳門特區居民的立法原意是,因為政府相關監管實體即金管局,能與相關公司有澳門居民身份的管理層聯繫,對金管局監管工作具必要性。
黃顯輝亦指出,文本中第二條「術語」第g項,當中有包括到保險中介修改的事宜,有委員關注到保險中介等相關業界,法律修改會否影響他們。政府表示有另一個法令去規範業界,但政府代表亦指出隨着這法例修改後,下一項將修改保險中介的相關法令,而委員會建議政府在下次修訂保險中介法令時聽取業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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