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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燭光集會被禁 民聯會向終院上訴

2020-05-21 15:54


治安警以防疫為由,不允許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簡稱︰民聯會)舉辦「六四燭光集會」,這是本澳六四集會持續30年後首次被禁。民聯會不認同警方決定,今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民聯會表示,六四燭光集會預計參加者僅為三兩百人,且在戶外進行,而主辦者亦樂於與特區政府及主管實體合作,配合其指引作出適切的安排,理應比任何已復課的學校,比之任何人流暢旺酒樓茶室或超市都更安全。但警方卻偏偏認定這樣一個小型集會會引發疫情,而以此理由超越法律規定作出不容許集會的決定。而且治安警察局在沒有諮詢及與主辦者作出任何的交流的情況下,就在毫無根據下以相關集會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為由便作出不容許集會之決定,這是不能接受的。
上訴狀全文︰
終審法院岑浩輝院長閣下:
本人區錦新,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的法定代表。於今年五月十四日,就本會有意於今年六月四日晚上於議事亭前地舉行六四燭光集會一事,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五條規定,向治安警察局遞交了書面預告。及後,於五月二十日,收到治安警察局編號21/DOC/2020之批示,通知本會治安警察局局長閣下已「作出不容許舉行是次集會示威活動的決定」,而其所根據的是該次集會違反了《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的規定。
本會對警方的決定並不認同,為此,本會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十二條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一. 根據第2/93/M號法律,市民行使集會或示威之權利時僅須根據該法律第五條向警方作出書面預告,而這項預告僅是預告,而非申請,故不存在批准與否之問題。
二. 警方不容許本會預告之集會,理由是相關集會違反了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的規定,因而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二條決定「不容許舉行是次集會」。
三. 查第2/93/M號法律第二條「在不妨礙批評權之情況下,不容許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白紙黑字清楚訂明,其所不容許的是「目的在違反法律之集會及示威。」,而是次集會之主題是「六四燭光集會」,其目的是悼念一九八九年在中國內地發生的六四事件。這個集會的目的根本不可能違反第2/2004號法律第三條。
四. 我們注意到,警方雖引用第2/93/M號法律第二條作為不容許集會舉行之理據,但卻在整個批示的論述中都集中渲染疫情之嚴重和對澳門的威脅,並沒有切實指出是次集會之目的是如何違反第2/2004號法律第三條,而是籠統地認定集會會聚集人群,有可能構成對公共衛生的危害,但即使如此,仍無法有足夠理據認定是次集會在過行過程中會違反第2/2004號法律第三條的規定。
五. 何謂違反法律?行為人必須有行動與法律所禁止的行為相符合,方能認為行為人存在違法行為。而第2/2004號法律第三條(合作的義務)「為達至預防、控制和治療傳染病的目標,個人及公共或私人實體均有義務與主管實體依法緊密合作,遵守主管實體所發出的命令及指引。」很明顯,計劃將舉行的集會並沒有任何不合作遵守義務的傾向,主辦者亦從未表示過會拒絕遵守主管實體所發出的命令及指引。所以根本不存在任何的違法行為。
六. 雖然澳門已有近四十天沒有新確診個案,而在特區政府以消費卡的有力推動下,澳門的市面一片興盛,無數的酒樓茶室,超市或其零售商店,都人頭湧湧。但集會主辦者從沒有放鬆警惕,亦在審慎考慮集會的進行如何讓參與者保持足夠的社交距離,亦考慮到開放網上直播,讓部份參與者可透過網上直播參與,以減少人群聚集。主辦者更樂意與「主管實體」緊密合作,遵守其所發出的命令及指引,讓集會能順利進行。可是,治安警察局在沒有諮詢及與主辦者作出任何的交流的情況下,就在毫無根據下以相關集會違反第2/2004號法律第三條為由便作出不容許集會之決定,這是示能接受的。
七. 治安警察局上述編號21/DOC/2020的批示,全文用了九點作為其對預告內容之分析,但實際上這九點只是警方極力渲染疫情之嚴峻,說是疫情分析尤可,卻非對集會預告的分析。在渲染國內及國外的疫情的同時,警方似乎忽略了,或刻意忽略了本澳的實際情況。澳門有近四十天再沒有確診個案,亦已確保疫情不在社區內傳播。五月份開始,特區政府更以發放消費卡來鼓勵市民上街消費,帶旺市道,重新活躍本澳的經濟市場,即使因此而出現人群在商業場所的大量聚集,當局亦有足夠的信心予以應對。而且,特區政府經審慎分析,確認疫情對本澳的威脅已經減弱,在滙集了教育部門和衛生部門的意見之後才作出了本澳中學復課的決定(小學亦會於稍後復課)。眾所週知,學校的聚集效應是最大的,數以萬計的青少年學生來自不同的家庭,若有疫症經此途徑擴散,涉及的是千家萬戶,後果可以是極其嚴重的。但特區政府仍然在審慎考慮後決定復課,可見對疫情的控制,當局是有着信心的。
八. 相比之下,作為引發這次上訴的六四燭光集會,預計參加者僅為三兩百人,且在戶外進行,而主辦者亦樂於與特區政府及主管實體合作,配合其指引作出適切的安排,理應比任何已復課的學校,比之任何人流暢旺酒樓茶室或超市都更安全。但警方卻偏偏認定這樣一個小型集會會引發疫情,而以此理由超越法律規定作出不容許集會的決定。
基於以上理據,本人代表集會主辦者——民主發展聯委會根據第2/93/M號法律第十二條,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尚祈接納,並作出公正的裁決。
 
 
澳門民主發展聯委會 代表人區錦新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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