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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立法中央與香港特區並行不悖

2020-05-22 05:32
  全國政協第十三屆第三次會議昨日下午開幕,汪洋主席代表全國政協常委會作工作報告。在港澳部分,由於香港和澳門都已回歸祖國,也都實行「一國兩制」,具有許多「共通性」,因而大多是以港澳連結一起的方式表述,指出在過去一年,全國政協組織港澳委員就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項目運行、海南自貿試驗區和中國特色自貿港建設等進行考察,持續實施港澳青年人才來內地學習交流計劃。圍繞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港澳台僑資企業經營情況、增強港澳青少年國家意識、深港青年創業創新等協商調研。並將在二零二零年,緊緊圍繞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強化港澳委員政治責任和使命擔當,堅定支持完善特別行政區同憲法和基本法實施相關的制度和機制。密切與港澳社團及界別人士聯繫,就港澳融入國家發展大局、港澳青少年教育培養等開展調研。
  當然,香港與澳門之間,由於各種主客觀因素的原因,也各自具有「特殊性」,因而汪洋主席在工作報告中,也針對香港和澳門的不同特點,予以分別論述。如全國政協常委會在去年的工作中,對香港是支持港區全國政協委員積極發聲,聯繫各界人士凝聚止暴制亂、恢復秩序的正能量。對澳門則是宣傳“一國兩制”在澳門的成功實踐。
  全國政協今年全會,雖然因為疫情的關係而縮短了會期,但卻特別「加料」。據說昨晚全國政協副主席兼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與全國政協的港澳委員會面並交流,通報將在此次全國人大會議,討論會表決「港版國安法」的議程安排。而這種在晚上開會的情況,在過去歷次全國政協的全會中,都是極為罕見的。因而可見中央對全國政協的港澳委員,在配合中央為對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堵塞「漏洞」所擔任的角色,極為重視,並要求他們發揮重要作用。
  不過,汪洋昨日在工作報告中,也提到人民政協不是權力機關、不是立法機構,而是具有中國特色的、體現「我有你沒有、我能你不能」政治優勢的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而全國人大才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也是最高國家立法機關,因而制定「港版國安法」的職權,是由全國人大行使,而全國政協只是進行配合工作。
  實際上,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昨日舉行預備會議,通過大會的議程。其中第五項是,「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决定(草案)》的議案。」而全國人大發言人張業遂昨晚在記者會上,回應香港記者的提問時也證實了該項議程(昨晚九時許新華社發布的全國人大會議的議程,更是證實了此項安排),並指出,國家安全是安邦定國的重要基石。維護國家安全是包括香港同胞內部的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新的做法和需要,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從國家層面去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是完全必要的。
  昨晚,外交部也向各國駐北京大使代表發出信件,通報該項立法行動及解釋立法的原因。
  在去年七月一日香港黑色「佔領」立法會並進行大肆破壞時,筆者就曾分析指出,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時,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有一些內地委員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是中央的立法權力,因而有關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任務,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執行。但由於當時剛經歷了「六四」,影響力部分香港居民對「九七」回歸到信心。為安定香港人心,決定將這項本來是屬於中央立法權的權力,下放給香港特區,亦即授權香港特區行使本來是屬於中央立法權的權力,由香港特區自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這就是《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由來,其中的「應」字是責任及任務,並非可立可不立。後來在起草澳門基本法時,也將此模式引進來。而在香港、澳門先後回歸後,澳門特區已經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憲制責任,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法》;但香港回歸已經二十三年,接近「五十年不變(雖然可能會延期)」的一半,造成國家安全網在香港特區出現「大漏洞」,這正是黑色暴民如此猖獗的原因之一。既然香港特區無能力履行基本法規定的憲制責任,建議中央直接行使這項本來屬於自己的立法權,或是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然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將之列入《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三」,作為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或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乾脆決定,將《國家安全法》列入《香港基本法》的「附件三」,作為在香港特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
  而從相關資訊看,這次全國人大會議審議的「決定草案」,並非是要取代《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而是針對香港特區近來發生的狀況,已經超越《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指的「七宗罪」,而對「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外部勢力干預」等四類行為進行防範懲處,與《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有別。其實,這也是在補二十三條的「漏洞」。也就是說,為《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憲制性任務,仍然由香港特區執行。兩者並行不悖。當然,在中央制定「港版國安法」後,就具有了震懾力,香港特區的立法任務,就較為容易執行力。
  這樣的安排,更合理,更精準。在維護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同時,也充份尊重了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是維護中央對特區全面管治權與尊重香港特區高度自治權有機結合的典範。
  在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之後,制定新的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國家安全法》,並以另行制定的《反間諜法》,來代替原來的《國家安全法》。如果打個比喻,二十三條的內容相等於國家法律的原《國家安全法》,而「港版國安法」則是體現「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新《國家安全法》。
  這一模式,是否也適用於澳門?在習近平主席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時,筆者就分析認為,澳門特區為履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憲制性責任,而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已經不適應「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因此,適宜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根據「總體國家安全觀」所列舉的各項「非傳統國家安全」因素,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增補相關內容。如果因為《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按照《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所開列的「七宗罪」而制定,不宜超越基本法的話,也適宜另行立法,以補強其不足之處。
  這幾年來,澳門特區陸續為網絡安全、金融安全、民防安全等領域進行立法,逐漸堵塞「漏洞」。但距離「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尚遠。因此,「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適宜參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决定(草案)》中,所針對的「顛覆國家政權、分裂國家、恐怖活動、外部勢力干預」等四類行為,進行立法,予以防範懲處,完全堵塞維護國家安全的「漏洞」,也是維護澳門特區的社會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