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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正當性

2020-05-25 03:54
  不論是澳門基本法,抑或是香港基本法,其立法基礎均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為了適應及配合一國兩制的方針,維持特區的發展及穩定性,從理論上,基本法並非構成憲法的例外性規定,反而應視之為憲法的特別規定。基本法總則第一條開宗明義地說明,澳門或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而且,特區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換言之,在行政層級關係上,特區政府隸屬於中央人民政府之下,即便特區享有高度的自治權,其自治權也是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作為前提。有必要強調,既然特區的自治權源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亦即權力的根源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其授權,特區所獲得的是權力行使的資格,而非權力的移轉,因此基本法的授權並不會導致授權的一方喪失授出的權力。
  由此可見,我們不應該也不能夠援引特區的自治權去對抗國家,更加不應該去理解基本法是一部制衡國家權力或者否定國家主權的法律,否則便會有本未倒置之嫌。雖然,基本法第23條規定關於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應由特區自行立法,但我們不應忘記,特區的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既然立法權作為自治權的其中一項元素,也就是說特區的立法權同樣源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權而已,這樣基本法第23條表明的立法也應當是授權立法。現在的問題是被授權方沒有切實行使立法責任,對國家安全造成現實的、嚴重的危險。在這種情況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力作出有關決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問題作出規定,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相關法律,是必然選擇,理所應當、天經地義。
  無論是哪一個國家,不論法律規範名稱為何,只要法制相對健全的國家都必要存在一部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規範,而欠缺有關法律規範將會對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性帶來毀滅性的破壞。維護國家安全法是特區推動一國兩制行穩致遠的根基,也是特區繁榮安定的基石。基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透過制定一部關於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全國性法律去填補特區現行制度的不健全的做法完全是合法、合理、合情。
澳門執業大律師  麥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