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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倡深化灣區規則銜接

2020-05-29 06:35


    訂區域合作法  明確爭端解決

    人代倡深化灣區規則銜接

    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一八年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指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重在規則相互銜接。澳區全國人大代表高開賢、何敬麟、蕭志偉、施家倫、陸波、崔世平、劉藝良提出關於促進粵港澳大灣區規則對接的建議。

    他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為基礎,制訂《粵港澳大灣區區域合作法》,提出大灣區跨境合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合作主體、合作領域、合作方式、發展目標,以及各領域加強合作和實現規則對接的基本要求(最低標準)等。

    他們建議“合作法”同時明確三地簽署的行政協定法律地位和效力,規定凡屬三地已簽署行政協議的事項,優先適用行政協定的約定。同時,明確區域合作爭端解決機制及引入多元糾紛解決機制。

    粵作法律主導起草

    “合作法”制訂後,建議增列於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附件三,作為可以直接在港澳特區實施的法律,為港澳特區參與大灣區建設和實現三地規則對接提供法律依據。建議以廣東為主導,三地共同起草上述法律草案,報國務院,由國務院在徵求相關部門意見,完善草案後,依規定進入立法程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

    建議廣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其實施條例的地方性法規,結合二○○三年簽署的《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及隨後簽署的一些協定的約定,研究提出相關措施,使上述法律、行政法規和區際協議的相關規定,能夠以地方立法體現出來並落實下去。

    由於港澳特區國際化水平較高,其營商環境及背後的法律制度與國際接軌程度較高,較為先進和完善,建議廣東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制訂上述地方性法規時,多借鑑港澳特區,尤其是香港特區在該領域的制度經驗,多認可港澳標準,尤其是香港特區標準。這是在“一國兩制”條件下,實現三地規則對接,同時又與國際規則銜接的最簡單、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借鑑港澳經驗標準

    此外,他們建議中央部委積極支持在廣東三個自貿片區,開展跨境合作各領域(尤其金融領域)“監管沙箱”試點,按照先易後難的順序,實現在風險可控下更高效率、更快速度的跨境合作創新和融合,促進跨境業務及其監管標準趨同,推動大灣區內各領域規則的對接。

    他們表示,可根據粵港澳三地區域合作和規則對接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範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法律的部分規定。有關規則對接的政策措施在自貿試驗區試點成功後,再在珠三角九市範圍內推廣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