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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商號下月收援款

2020-05-30 06:35




    抗疫補助紓民困    開支逾六十六億

    僱員商號下月收援款

    【本報消息】行政會完成討論《僱員、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援助款項計劃》行政法規草案,行政會發言人張永春預計援助款項可於六月發放。援助款項計劃預算開支逾六十六億元,將由澳門基金會預算承擔。預計受惠僱員二十七萬四千六百一十六人、受惠自由職業者七千○四十人,以及受惠商號經營者三萬八千三百九十八家。

    合資格僱員萬五元

    張永春昨於行政會新聞發佈會介紹指,為減輕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對本澳經濟的影響,經立法會通過第6/2020號法律《修改〈二○二○年財政年度預算案〉》後,特區政府制訂有關行政法規,以落實向僱員、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發放援助款項。

    法規訂定針對不同受惠對象援助款項的發放要件及安排。包括於去年一月一日至今年三月三十一日在職業稅檔案登記的合資格僱員及自由職業者的澳門居民,但不包括公職人員或獲得二○一八年度職業退稅達二萬元上限的人士,發放一萬五千元的援助款項。

    針對從事某些特定行業但沒有作稅務登記的自由職業者,例如的士駕駛員、三輪車伕、導遊、小販、街市攤販、水上的士(舢舨)駕駛員及漁民,經核實後,合資格者將獲發放一萬元援助款項。

    商號援款五至廿萬

    另一方面,對於有聘用僱員的合資格自由職業者、商號經營者,其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作出有關稅務申報的情況,將按所聘用僱員人數相對級別發放援助款項金額,即五萬元至二十萬元不等。

    此外,對於沒有聘用僱員的商號經營者,如符合為澳門居民或為於澳門特區設立的法人、有自置物業或在租賃物業內經營,又或經相關行業主管當局核實具經營收入者,亦可獲發一萬五千元。

    同一商號經營者經營多個商號,最多亦只獲發一百萬元的援助款項。另外,商號經營者如主要從事博彩、集體公交運輸、公共電訊服務等行業,將不獲發放援助款項。

    受惠後結業須退款

    張永春提醒,為保障僱員就業,在此計劃受惠且有聘用僱員的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不可在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業,又或以不合理理由解僱僱員,否則須全部或部分返還已收取的援助款項。

    援助款項發放方式方面,將向符合條件的受惠人士透過銀行轉帳或郵寄劃線支票的方式發放;當中,有聘用僱員的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的援助款項,將陸續以郵寄劃線支票的方式發放。援助款項計劃預算開支為六十六億六千九百八十七萬五千元。行政法規草案今日生效。

    無報稅者例外規定

    張永春表示,相關行政法規規定僱員款項計劃發放標準及原則是有稅務登記,但留意到有特殊情況,有部分受僱人士出於各種原因無作稅務登記,故行政法規有例外性規定,今天上午十時經濟財政範疇官員將舉行記者會詳細解說援助款項計劃具體操作、例外性規定的條件及查核方式等。

    根據特區公報昨日刊登《僱員、自由職業者及商號經營者援助款項計劃》行政法規,第七條為例外規定,指出於去年一月一日至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受僱於他人,但未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之前作出《職業稅規章》第一組納稅人稅務申報的人士,如其提交的證據獲財政局接納及核實於該期間存在僱傭關係,且符合須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等要件,可例外地獲發僱員援助款項。

    申請人須遞交支付報酬的銀行轉帳記錄或票據,並附同其他證據方式,尤其是勞動合同、支付報酬的單據或出勤資料以供核實受僱情況。並須於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