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咀香園提訴訟 法院認定無不正當競爭
澳門咀香園商標侵權判賠十萬
【本報記者廣州一日電】廣東高級法院公佈第二批粵港澳大灣區跨境民事糾紛二十個典型案例,反映廣東法院審判涉港澳跨境民事糾紛案件時依法保護港澳投資者、勞動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其中中山咀香園公司訴澳門咀香園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認定商標侵權但非不正當競爭。
該案是中山市咀香園食品有限公司註冊了咀香園的十四個商標,發現澳門咀香園有限公司、澳門居民黃某委託內地某電視台新聞頻道播出的節目畫面中出現有咀香園等的標識,且主持人在該節目中有多次口播“澳門咀香園”等內容。
規範名稱不致混淆
中山市第一法院一審認為,中山咀香園公司註冊的十四個商標經其多年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澳門咀香園公司、黃某的行為構成了商標侵權,同時某電視台在其電視節目中播放被控侵權廣告的行為,也構成了幫助侵權。
但“咀香”、“咀香園”品牌知名度和聲譽產生有長期歷史原因,中山咀香園公司與澳門咀香園公司均對品牌聲譽形成作出過貢獻,且澳門咀香園公司廣告使用“澳門咀香園餅家”屬規範使用企業名稱,並不會引起消費者產生混淆或者誤認,認定澳門咀香園公司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判決澳門咀香園公司、黃某、某電視台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十萬元及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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