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作預吿集會 無視警員勸誡
家團負責人加重違令罪成緩刑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訊:二○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下午,“澳門家庭團聚聯合會”負責人甲和乙在沒有向治安警察局局長作出預告的情況下,連同其他人士一起到南灣大馬路中華廣場門外聚集。在場警員多次勸籲及告誡上述人士繼續集會將觸犯加重違令罪,但該等人士均沒有理會。檢察院就兩人的行為控告其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二/九三/M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結合《刑法典》第三一二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非法集會罪。
初級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並於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宣讀判決,裁定及改判:
第一嫌犯甲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二/九三/M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結合第五條第一款及《刑法典》第三一二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罪名成立,判處三個月徒刑,暫緩一年執行;
第二嫌犯乙以直接共犯及既遂方式觸犯第二/九三/M號法律第十四條第一款結合第五條第一款及《刑法典》第三一二條第二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違令罪,罪名成立,判處五個月徒刑,暫緩一年六個月執行。
參閱初級法院第CR5-20-0063-PCS號案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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