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三常會昨日續與政府討論“保險業務法律制度”法案的最新工作文本,金融管理局主席陳守信等列席會議。主席黃顯輝、秘書崔世平會後表示,會議基本上已完成所有修改條文的審議。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在會後稱,保險人有義務保存保險業務有關文件,法案最新修改文本建議總帳目簿冊等重要文件保存至少10年、涉及合同相關文件至少保存合同中止後5年,委員會認同延長文件保存期能保障市民翻查相關資料的知情權,但委員會質疑其餘保險文件保存期至少 3年與商法典規定的 5年有出入,政府解釋現有金融業務法規都是三年,具一致性;加上原有條文只提出一年,修改後已提升至三年,亦不排除未來一籃子金融制度會調整。
會上亦討論到有關干預措施與保險公司牌照廢止的條文,法令第108條條文規定提到保險公司或保險人涉及違規時,經金管局提交附理由的建議,行政長官得以行政命令廢止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經營整體業務的許可,有關行使聽證的期限為5個工作日。委員會認為行政程序法典相關條文為10日,質疑為何政府不採用至少10日的答辯期,並提醒政府已有干預措施及保全措施情況下,若保險公司涉嚴重違法,當局可馬上採取干預或保全措施,再進行廢止牌照程序,故建議政府考慮修改成至少10日。
另外,文本建議若本澳保險公司出現財務或影響市場公眾利益等問題時,特區政府可對有關公司作出干預措施,委員會認同措施能維護保險界市場。就保險公司每年需向金管局支付的監察費方面,上次會議政府提議劃一規定保險公司監察費,黃顯輝稱,委員會建議定出量化標準,特別是不同規模的保險公司應有不同標準的監察費。政府表示會吸納意見,修改相關條文。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