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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港澳小組升格展現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建設

2020-06-01 05:33
  在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副主席兼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在會見全國人大香港代表團成員時,據說有高層人員宣布了一個訊息,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已經升格為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夏寶龍也兼任該小組的常務副組長。
  其實,許多關注時事的朋友,都已對此有預感。並在二零一八年三月全國「兩會」召開前,風傳中央將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提請有關黨和政府機構改革的方案,就有將中央統戰部與「兩台辦」,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和澳門中聯辦,合併為「和平統一委員會」或「國家統一委員會」之說,這既是要推動國家統一的需要,也是為了對應台灣當局的「國家統一委員會」,先是被陳水扁「凍結」,後是曾參與「國統會」和《國統綱領》幕僚工作的馬英九拒絕將之恢復,犯下一個重大政治錯誤,到現在連最低階的「九二共識」也拒絕承認的蔡英文,更是沒有動機會恢復「國統會」的情況,進行「催迫」。
  但機構改革方案正式公佈時,卻「跌碎一地玻璃」,連國家民委、宗教局、國務院僑務辦等,都合併進中央統戰部,就是關乎國家統一大業的這幾個機構,不但沒有合併,而且也沒有升格。可能是考慮到,台灣的情況與港澳不同,不能混合操作。
  不過,今年二月十三日,中央決定改組國務院港澳辦,由全國政協副主席夏寶龍兼任主任,原主任張曉明改任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香港中聯辦駱惠寧、澳門中聯辦主任傅自應也兼任國務院港澳辦的副主任時,筆者當時就直覺地感到,隨著國務院港澳辦的升格,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可能也隨之「水漲船高」地升格。正在此時,曾在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任上調任香港中聯辦法律部部長,任滿後調回北京出任清華大學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的王振民教授(據傳最近曾臨時借調到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參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架構及相關文件的研究工作),發表《中央港澳工作領導體制的重大變革》一文,對上述人事變動進行分析,其中的三個小標題「完善領導體制,强化中央對港澳工作的全面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强化工作層面上的協調一致」、「賦能港澳工作機構,加强港澳工作力量」,及文內有關論述:這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所必須的。黨的十九届四中全會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了科學規劃和具體部署。「一國兩制」下,港澳是中國的例外,但不是中國之外。毫無疑問,港澳自回歸之日起就納入了國家治理體系和憲制秩序,港澳治理成爲整個國家治理重要而特別的組成部分。「一國兩制」下,中央對港澳的發展、治理仍然承擔著整體、兜底的責任,有些方面更是具體直接責任,例如港澳回歸和回歸後整個治理大政方針政策的研究擬訂,特別行政區的設置(港澳特區不是自己成立自己,而是由國家設立的特別地方),港澳特區最重要法律規則——基本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釋,特區防務,涉及特區的外交事務,特區政府的組織建設(例如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的任命),特區政制發展,特區立法的備案審查以及對整個高度自治運行情况的監督指導等等。歸根結蒂,「一國兩制」運行的狀况、港澳治理得怎麽樣,國人、世人首先追問的是中央,人們首先問中央、中國是如何治理港澳的。中央對港澳治理的責任於法於理都無可置疑,也無可推卸。所以,這次體制改革,既强化了中央對港澳工作各部門的全面領導以及對中央頂層决策的支撑輔助,又保證各部門在具體工作層面協調一致,完善協同制度和工作機制,保證中央决策得到全面、準確、有效貫徹落實。
  就讓人感覺到,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十九屆四中全會有關港澳工作的論述,將其納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的軌道,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的升格,就勢在必行。雖然王振民可能是為保密需要,而「欲言又止」。但在適當時機總會宣布,以振奮所有參與港澳工作的人員及港澳居民的人心,震懾「港獨」、「黑暴」和美國、台灣地區以及所有干預港澳事務的外部勢力。果然,當有關研擬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的工作已經完成,並已成為全國人大會議的主要議程之後,就無須再保密了,這反而將能發揮上述的正面作用。就像二零零七年底,時任國務院港澳辦副主任的陳佐洱,宣佈不久前在「十七大」當選為中央政治局常委的習近平,已兼任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一樣。
  表面上看,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與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只是「協調」和「領導」二字之差,但無論是定位還是權力,卻大為不同。
  實際上,在共同點方面,兩者都是屬於議事協調機構。凡是在名稱前面冠以「中央」的議事協調機構,都是中國共産黨中央的决策議事協調機構,是爲了完成某項特殊性或臨時性任務而設立的跨部門的協調機構,在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他方面的議事協調機構,要同黨中央决策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調整相銜接,保證黨中央令行禁止和工作高效。而在稱謂的前面冠以「國家」或「國務院」的同類機構,則是國務院的議事協調機構,承擔跨國務院行政機構的重要業務工作的組織協調任務,其設立、撤銷或者合幷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决定。經國務院同意,由有關的行政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辦理。在特殊或者緊急的情况下,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可以規定臨時性的行政管理措施。無論是中央還是地方,議事協調機構的設立應當嚴格控制,一般不設實體性辦事機構,不單獨確定編制,所需要的編制由承擔具體工作的行政機構解决;可以交由現有機構承擔職能的或者由現有機構進行協調可以解决問題的,不另設議事協調機構。爲辦理一定時期內某項特定工作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應當明確其撤銷的條件和期限。比照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的只能和運作,中央議事協調機構也基本如此,只不過是向中共中央負責。
  而中央的議事協調機構,具有如下的性質定位;在國家治理中提高黨中央把方向、謀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主要發揮頂層設計、總體布局、統籌協調和整體推進四大功能。但在權力上有領導小組和協調小組之別。為數二十多個的領導小組,顧名思義是屬於領導性質,具有絕對權力,甚至因為多數領導小組是由習近平主席親任組長,而可以當場拍板決定。而協調小組的主要功能是向中央提供決策建議並經批准後,在中央各部委及地方相關單位間進行協調,權力相對小些。在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升格為領導小組後,具有「中央」頭銜的協調小組,就只剩下中央人才工作協調小組、中央新疆工作協調小組、中央西藏工作協調小組、中央反腐敗協調小組、中央建設學習型黨組織工作協調小組等五個。
  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升格為領導小組後,將會對澳門特區的發展極為有利。比如,在這次疫情中充分暴露出來的經濟過分依賴博彩業的問題,可能會促使中央更深入地思考推動澳門真正實現經濟適度多元發展的大戰略,將海關總署的首長也納進領導小組,研究從世界貿易組織的法律體系中尋找依據,將澳門「自由港」的政策延伸到橫琴去。又如,針對「封關」不但嚴重影響澳門經濟民生,使得習近平主席盛讚「風景這邊獨好」的澳門特區踐行的「一國兩制」黯然失色,及對由習近平主席親自部署的建設「粵港澳大灣區」戰略起到嚴重的干擾作用,而且在政治上也因為把其實防疫工作做得比內地還要好,緊守「國門」的澳門特區當作「外國」處理,而具有「分裂國土」之嫌的情況,將廣東省委省政府也納入領導小組,在「粵港澳大灣區」的架構下,研究建立大灣區的整體防疫體系。要解決這些問題,單是「協調」是「牙力」不夠的,因為「協調」也者,往往會導致「上有決策,下有對策」,下面總是希望能從中「交換」什麼好處。而「領導」就不一樣了,「理解的要執行,不理解的也要執行」,沒有「價錢」可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