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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工運學運敗類竟然「頂風作案」

2020-06-08 02:52
  據香港媒體昨日報導,橫跨文職、運輸、飲食等行業的二十三個「新工會」,上週六宣布成立「二百萬三罷工會聯合陣線」,並將於本月十四日發起首次全港「罷工公投」,向外國政府表達對「港版國安法」的不滿,並為未來的「萬人停罷」作前哨準備。若各工會合共取得六萬票,總票數達六成贊成動議,並有八成工會達到其自行制訂的人數門檻,即發起罷工。罷工將分兩階段進行,其一是為期三日的「警示性罷工」;其二是視乎政府反應,再推行曠工式罷工,不排除無限期罷工。
  資訊科技界工會代表鄧卓文「教路」說,「警示性罷工」不受香港特區法例保障,因而該「陣線」將允許參加者以請病假形式罷工。若有海量人數罷工,可增加清算成本,人數是最大保障。香港酒店工會主席徐考澧認為,工會採用實名制,「公投」可確實代表民意。
  這些「新公會」,多數是在「反修例」之後成立,其近期的主要目標是要參加今年九月的立法會選舉,衝擊向來是由建制派掌控的功能界別選舉,籍此削弱建制派的立法會議席比例。
  前段時間以舉行罷工要挾特區政府對內地實施「封關」,從而達到割裂香港特區與內地以至中央關係的某醫護「新工會」,也是這個「二百萬三罷工會聯合陣線」的成員之一。據說,該團體還為了配合此次「罷工公投」,於前日舉行第三次特別會員大會,通過將召開會員大會通知期由七天縮至五天、接受授權票,且在其行業獲四千人實名表示參與「罷工公投」、八成參與罷工工會的「罷工公投」人數達到其行業人數百分之五,「陣線」可即時發動「罷工公投」。
  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學生行動籌備平台」也計劃於同日進行「罷課公投」,以表達對港版國安法的不滿,並阻止法例落實,呼籲中學生帶同學生證到票站或於網上投票。目標至少一萬名中學生投票,總票數六成贊成則通過。至於「罷課公投」細節,將視乎社會形勢、投票結果,以及「港版國安法」內容再作決定。
  這顯然是「頂風作案」的舉動。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時,在第一部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時,劈頭就指出,當前,一個突出問題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風險日益凸顯。特別是二零一九年香港發生「修例風波」以來,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公然侮辱、污損國旗國徽,煽動港人反中反共、圍攻中央駐港機構、歧視和排擠內地在港人員;蓄意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暴力對抗警方執法,毀損公共設施和財物,癱瘓政府管治和立法會運作。
  在這裡,王晨副委員長是把「公投」、「自決」與「港獨」並列,視為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的。因此,香港一些媒體在解讀全國人大通過的「決定」時,是把鼓吹「公投」列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所規範的「四宗罪」的第一宗「分裂國家罪」的。
  因此,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已經進入立法程序,而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也決定廣泛徵求香港社會各界意見,香港中聯辦亦已接受香港各界別團體的一百多份建議書,並將繼續以各種形式徵詢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之際,這些「新工會」居然冒天下之大不諱,公開打出「公投」的旗號,不但是無視中央及國家法律,不知敬畏,而且更是故意「對著幹」,把罷工行為塗上「公投」的政治色彩,倘引發香港特區政府制止時就可把自己打扮成「反潮流悲劇英雄」,以圖製造極端的政治效應,在掀起「吸票狂潮」的同時,也獲得外國勢力和台灣地區民進黨當局的「欣賞」和「同情」,倘得悉將會受到《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獲得他們的「收容」。
  誠然,《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區的法律,都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罷工的權利和自由。但必須遵守基本法和香港特區的法律,不得侵犯及損害國家的主權和領土的統一、完整和安全。但「二百萬三罷工會聯合陣線」所發動的罷工,及「中學生行動籌備平台」所發動的罷課,卻偏要披上屬於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公投」的外衣,這就是要在本來就已經是反對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的「港版國安法」的「罷工」行動,更要加重其「分裂國土」的政治涵義,以充分發揮其「疊加效果」。因而不但是觸犯了香港特區的法律,而且也將踐踏《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底線,如果是不適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話,就將是「雙重犯罪」。
  在政治學的理論和實踐中,「公投」是直接民權的重要形式,是相對於「代議政制」的選舉而言。這種「直接民權制度」,是「主權在民」理論的表現形式。因為按照西方政治學的理論,「公民投票」的法源,來自「自治」、「自決」這個具有自然法意義的普遍原理。為此,一些「公投」主張者鼓吹,在一個民主社會中,最終的政治決策權屬於全民所有,並非一人所能獨享,或少數官員所能操縱。因此,所謂主權是最終的決策權,人民是主權者,由人民決定,以體現「主權在民」。因此,「人民自決」的原則傾向於議會以外的「直接民意」,而推行直接民主的制度和措施是「公民投票」。在歐美的語涵中,公民投票包含著若干不同的概念,因此存在著以下的不同表述形式和制度類型:一、由全國人民涉及主權的有關問題進行直接性決策或者傳統思想的專項表決或是投票;二、屬於人民進行直接立法的徵求意見或公民投票,以及相應的公民提案投票;三、由人民進行直接任免的彈劾和相應的公民提案投票。正因為如此,西方一些國家內的民族分裂勢力,就把「公投」視作「民族獨立」的武器。實際上,加拿大魁北克、北愛爾蘭,昔日波羅的海三國家,還有西班牙加泰地區的分離式獨立運動,就是訴諸於公民投票。就連英國的「脫歐」,也是由「公投」決定。
  香港和澳門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其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源自於中央按照國家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授予,而根本不存在所謂「主權在民」的問題,因而任何體現「人民自決」的形式如「公投」等,都是屬於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犯罪行為。
  但香港的分裂國土勢力和澳門的政治反對派,都對「公投」情有獨鍾。實際上,近日被中央媒體「點名」的某香港「公知」,就曾與其他「公知」一道,大搞甚麼「五區公投,全民起義」,拉開了「港獨」活動的序幕,與什麼「驅蝗」、「本土城邦論」沆瀣一氣,但卻受到當時的社會氛圍及媒體導向的保護。實際上,時任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刊居然討論「香港獨立」提出批評,力圖將「港獨」撲滅在萌芽狀態時,社會輿論卻批評他是「港獨之父」。事實證明,梁振英是對的,這種批評正是為「港獨」意識及勢頭的發展壯大發揮了「保駕護航」的作用。
  在澳門,也有同樣的情況。前次立法會選舉,筆者批評有在香港讀書參加「港獨」活動的人士,參加澳門立法會選舉,被某政治反對派團體提名為候選人。另外,筆者也獨家揭發,某政治反對派的「大搞手」,曾經在台北參加某「台獨」團體舉辦,有「藏獨」、「疆獨」、「蒙獨」團體的首領或其代表人參與的「論壇」活動。前者的評述被北京《環球時報》所引用,某些人也是使用同樣的手法,攻擊筆者是「澳獨之父」。但回頭看,如果不是及時揭發及批判,引起特區政府高度重視,當然更是針對有立法會議員參加葡國國會選舉的事態,在修訂《立法會選舉法》和《行政長官選舉法》時,增補了有關參選者必須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亦即俗稱的「禁止雙重效忠」的條文內容,可能澳門的事態發展,也將會在被「打開缺口」後,覆水難收。
  實際上,澳門的政治反對派一直意圖為推動「主權在民」、「還政於民」「試水溫」,因而對「公投」愛不釋手。在當時的民政總署要為中央贈送給澳門特區的一對大熊貓命名,發動群眾提出建議時,就有政治反對派團體「對著幹」,進行「熊貓命名公投」活動。在二零零四年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時,又大搞「特首選舉公投」活動,還成立了什麼「特首選舉民間公投管理委員會」主持其事。
  然而,《澳門基本法》和澳門特區的法律體系,均並無「公投」的規範及機制,因而是無法可據,筆者曾經予以批判。值得注意的是,該團體在「公投」活動結束後,將相關資料攜帶到香港,在自稱是一個「秘密安全的地方」銷毀了所收集到的資料。這個「秘密安全地方」究竟是甚麼場所?現想到香港是「間諜之都」;也聯想到美國媒體曾經報導,美國中央情報局在中國內地佈建的間諜網,被國家安全機關搗毀,只能逃到香港進行人力情報行動,因而加強了對香港情報站的建設;更聯想到在全國人大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進行立法後,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宣佈出售其貴重不動產,因而被普遍認為這是「表面撤退,實質更深潛伏」的「欺騙性部署」;這個「秘密安全地方」是什麼,就昭然若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