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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決」與「港獨」「公投」都是分裂國家謬論

2020-06-09 03:59
  曾經在澳門特區喧囂一時的「自決論」,在全國人大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立法的工作中,將與「港獨」、「公投」一道,被列為「分裂國家罪」的要件。實際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時,就是將反中亂港勢力公然鼓吹的「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視為其從事破壞國家統一、分裂國家的活動的理論基礎及輿論導向的。
  「自決」,又稱「民族自決」或「人民自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許多殖民地國家以「自決」為理念基礎進行了「全民公決」亦即「公投」,從而獲得了國家獨立。因此,《聯合國憲章》規定,「在沒有外部壓迫或干擾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但「自決」只是針對於殖民地、非自治領土等非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或地區,如《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宣言》規定,「所有的人民都有自決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規定,「原住民族行使其自決權時,在涉及其內部和地方事務的事項上,以及在如何籌集經費以行使自治職能的問題上,享有自主權或自治權」。一九九三年簽署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強調「考慮到受殖民統治或其他形式外來統治或外國占領的人民的特殊情況,世界人權會議承認各民族有權依照《聯合國憲章》採取合法行動,實現他們不可讓渡的自決權利」的同時,該宣言也規定「這不得被解釋為授權或鼓勵採取任何行動去全面或局部地解散或侵犯主權和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或政治統一」。
  但是,自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民族自決運動」開始危及到一些獨立國家的領土完整(如印度北部的克什米爾獨立運動),有的主權國家甚至爆發內戰,進入分裂狀態(如南斯拉夫內戰),原有的主權也隨之而喪失。同時,這也造成了諸多武裝衝突或種族清洗(如盧旺達大屠殺和斯雷布雷尼察大屠殺)。因此,「自決」這一原則在世界上引發諸多爭議,如有反對者稱此原則容易造成國家分裂、民族仇恨等,甚至可能會造成上世紀九十年代在克羅埃西亞戰爭中對塞爾維亞人的種族清洗。甚至有研究者認為,如果人民內部的觀點不一致,那麼「自決」是造成國內衝突的根源。
  一九七二年三月,聯合國非殖民化特別委員會在一份文件中,將香港、澳門列入「殖民地」名單,提請聯合國大會討論。三月八日,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黃華致函該委員會主席,再次闡明中國政府對香港、澳門問題的立場,指出「香港、澳門是屬於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帝國主義強加於中國一系列不平等條約的結果。香港和澳門是被英國和葡萄牙當局佔領的中國領土的一部分。解決香港、澳門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的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中國政府主張,在條件成熟時,用適當的方式和平解決香港和澳門問題,在未解決之前維持現狀。」非殖民化委員會接受中國政府的主張,將香港、澳門從「殖民地」名單中剔除出來。這就注定,解決香港、澳門問題,不能使用「公投自決」的方式,當然更不能宣布「獨立」。而後來香港、澳門問題的解決,也是按照黃華信函秉承毛澤東、周恩來決策所指的,採用和平談判的方式。
  正因為是有此背景,當時正在管治香港、澳門的英國、葡國這兩個老牌殖民主義國家,也就能夠較為正確地處理香港、澳門的問題。英國在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香港生效時,就明確地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一條的「自決權」,不適用於香港。
  因此,《中英聯合聲明》的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香港的基本政策的說明》中,就有香港回歸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繼續有效這一段,後來也寫進了《香港基本法》中。但在中葡談判開始前,葡國一直沒有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其理由是,當時在澳門生效的《葡萄牙共和國憲法》的第一篇「基本權利和義務,幾乎是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的全部內容一字不漏地照抄一遍,亦即澳門居民的權利自由已經得到了保障。因而《澳門組織章程》就沒有居民權利義務的內容,也就無需專門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因此,在《中葡聯合聲明》附件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澳門的基本政策的說明》中,就沒有寫上澳門回歸後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繼續有效這一段。
  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工作啟動不久,尤其是在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姬鵬飛到澳門,主持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的成立儀式時發生「六四事件」,社會人心波動。筆者作為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委員,在參與居民權利義務專責諮詢小組的工作中,發現《香港基本法》的徵求意見稿有兩個國際人權公約繼續有效的規範,但《中葡聯合聲明》卻無此內容,可能不會被寫進《澳門基本法》。因而在各種會議上提出此問題,指出澳門回歸後,葡國憲法和在澳門生效的《歐洲人權公約》都將退出澳門,這將會使澳門特區在國際人權保障方面形成「真空」。因而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寫進基本法,不但有利於穩定人心,而且也有利於消除「大香港小澳門」的疑慮。筆者和一些人的觀點得到高度重視,中葡聯合聯絡小組進行磋商,終於趕及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舉行最後一次全體會議,確定《澳門基本法》的文本,並將其送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之前,達成協議,由葡國國會宣布,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這就使得《澳門基本法》第四十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澳門居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除依法規定外不得限制,此種限制不得與本條第一款規定抵觸。」,具有了國際法程序的依據。而「國際勞工公約」,在此時是葡國已經宣布將之延伸到澳門生效的,但基本法草委會委員劉焯華等人認為,也應比照《香港基本法》同一條文的規範,將之寫上。隨後。翌年三月舉行的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澳門基本法》,使得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繼續生效,完成所有的程序,並使得原本在《中葡聯合聲明》未能體現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也能在《澳門基本法》中得以補強。
  正是有著本文開篇所提到的背景,經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商定,兩國外交部批准,葡國國會在宣布將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延伸到澳門生效時,作出了四點保留。其中第一點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一條「自決權」,不在澳門實施。這就堵死了後來的澳門政治反對派意圖以「自決」、「公投」的方式進行「澳獨」活動之路。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中國外交部隨即向聯合國秘書處發出《備忘錄》,指出對在中國澳門特區生效的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作出四點保留,包括第一條的「自決權」。隨後,澳門特區行政長官何厚鏵,也以「公告」的形式,宣佈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在澳門特區生效,但作出四點保留,包括「自決權」。
  這是明擺的事實。但在幾年前澳門政治反對派仿效其香港的「五區公投,全民起義」,也大搞什麼「公投」、「自決」時,筆者連續發表多篇評論,指出「自決」、「公投」這種帶有「澳獨」意識的政治口號不適用於澳門。卻遭到了一些人的「圍剿」。其中還有人利用其所把持的編務大權,對筆者進行一年多的連續「批判」,並使用了帶有人身侮辱性的情緒化語言。還洋洋自得地說,要將其為「自決論」「保駕護航」的文章結集出版,作為永久紀念。另外,也有人將對筆者批判「自決論」進行反駁的文章,長期在「維基百科」本人姓名詞條中以「置頂」處理,直到最近才悄悄地撤下。
  但筆者並非孤立無援。在一次兩岸關係研討會上,中國人民大學比較政治制度研究所副所長,碩士生導師王英津教授主動向筆者表示,支持筆者的觀點,並饋贈其著作《自決權理論與公民投票》,授權筆者轉載其中的一章,對那些對筆者進行「圍剿」的謬論進行反擊。現在,王晨副委員長更是對「自決」的性質進行定性。這些人應該清醒了。如果是屬於認識問題,那還是「僧是愚氓猶可訓」,改過就是了。當然,那些本來就是政治反對派的死硬派,就只能是「妖為鬼蜮必成災」,必須「金猴奮起千鈞棒,玉宇澄清萬里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