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外僱法細則性通過禁以旅客身份入境搵工
【本報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聘用外地僱員法〉》法案,主要規範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必須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當局發出的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以解決非本地居民以旅客身份入境轉為外僱的問題。
法案建議非本地居民取得入境憑證並不等同已獲發藍卡,入境憑證只是申請藍卡的其中一項要件;法案亦建議外僱持工作憑證及聘用許可入境時,即與僱主確立勞動關係,但若有關人士最終不獲發藍卡,僱主須負擔相關回程費用。
議員李靜儀、梁孫旭及林倫偉聯合表決聲明中認為,今次僅修訂外僱入境程序,他們認為外僱法實施逾十年,有必要整體檢討及完善法律,尤其應確保本地人優先就業為原則,從嚴規範外僱的審批、輸入或離境等程序。
為了加強規範、完善外地僱員的輸入和管理,法案規範擬從事非專業及家務工作的非本地居民必須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當局發出的以工作為目的的入境憑證,並須以此憑證從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入境,方具條件獲批給“僱員身份的逗留許可”(續期情況除外),藉此區分非本地居民入境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目的是工作而非旅遊,解決非本地居民以旅客身份入境轉為外僱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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