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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得上游莫驕傲,還有好漢在後頭

2020-06-22 05:25
  「山外青山樓外樓,力爭上游無盡頭;爭得上游莫驕傲,還有好漢在後頭。」在剛過去的上週末,有幾宗與「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相關的新聞,讓人們強烈地感受到,澳門特區和香港特區在為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方面,正在演繹著當年「大躍進」時期,全國掀起的「賽詩會」的高潮中,誕生於浙江省的這首民歌所謳歌的「你追我趕」的良性競爭盛況:
  六月十九日星期五,香港特區政府保安局長李家超一行,不顧香港對澳門的疫情境禁尚未解除,專程來澳門訪問,並拜會澳門特區行政長官賀一誠,就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事宜,向其取經。賀一誠指出,澳門自《維護國家安全法》於二零零九年立法以來,至今沒有需要引用此法作出任何檢控。他強調,法律制定對澳門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他進一步表示,為了更有效落實《維護國家安全法》,在二零一八年設立了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賀一誠強調,澳門與香港在立法基礎上雖有所不同,但兩地仍有很多方面都有共同之處,彼此可以就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多交換意見,加強溝通聯繫。-。
  六月二十日星期六,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九次會議閉幕,新華社隨後發布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向常委會會議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的摘要。該「說明」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盡快完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確定為立法工作中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抓緊相關工作,並介紹了起草「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以及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指出這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二、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三、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四、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五、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六、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草案還對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於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於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也是在六月二十日,香港三十個「新工會」和學生組織進行非法的「罷工罷課公投」,決定是否啟動罷工罷課來抗議「港區國安法」。由於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的行動,震懾了反對派,因而兩項非法「公投」都不達標,而且距離原定目標很遠,完全挫敗。
  六月二十一日星期日,栗戰書委員長主持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十三次委員長會議,會議決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六月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在北京舉行。雖然公開的資訊,並未提到「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但剛閉幕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此前召開的委員長會議,也同樣是沒有提到「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但常委會會議還是審議了該法案。依照此一規律,本月底的常委會會議,也將會審議「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
  在此之前,許多人都擔心「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趕不及在香港立法會選舉的提名期亦即七月十八日至三十一日之前,完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立法程序,導致該法律中有關「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規定,來不及趕上用場。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二十九條「常委會會議的召集」規定,「常務委員會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一般兩個月舉行一次」。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二十九條「三審制」第一項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再交付表決」。因而可能還需再開一次常委會會議,才能完成立法程序。但即使如此,按照目前的模式,在六月底的第二十次會議之後的一個星期,仍可再舉行一次常委會會議,能夠趕得及在七月十八日之前完全立法程序。何況,如果常委會委員們對法案沒有爭議意見,也在只用兩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就付諸表決。甚至,因為法律中有「或者就任公職時」的表述,仍然可在新一屆立法會十月一日開始其任期,議員們宣誓就職時發揮作用。但畢竟在參選前就將不擁護基本法及不忠於香港特區的反對派阻攔在參選的門外,其對社會的震盪影響可能將會較小些。
  有香港反對派人員歪曲法案的一個概念,由「干預」改為「勾結」,是更為嚴苛。其實是「捉錯用神」甚至是「譁眾取寵」。實際上,「干預」是專指外國勢力,而「勾結」是專指香港的危害國家安全勢力,包括團體和個人,主動向外國勢力串聯,甚至要求外國勢力「制裁」香港等。在法理上,該法律是中國的國內法,其效力不及於在中國境外的外國勢力的行為;在政治上,也避免在中國反制外國勢力干涉中國的干涉行為時,被外國勢力批評為「雙重標準」。這顯示,法案的用詞極為嚴謹。
  那麼,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頒布後,賀一誠向李家超介紹的「澳門經驗」,是否仍能派上用場?答案是肯定的。因為「澳門經驗」指的是在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及實施的經驗,這也是香港特區應當負起的憲制性責任。實際上,王晨副委員長也強調,「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不能代替香港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香港特區還是應當進行為二十三立法。
  如果香港特區完成中央和特區立法「雙劍合璧」的程序之後,原本曾經「爭得上游」的澳門特區,就落後了。因為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起草澳門基本法時,尚未有「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概念,這個概念是習近平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五日提出的,距離基本法頒佈已有二十一年。因此,二十三條是屬於防範「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七宗罪」;而在「總體國家安全觀」提出後,又增列了近二十個「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項目,今年又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增加了一項「生物安全」。這樣,就顯得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不足。當然,為了保障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中央不會「包辦代替」,而是由澳門特區比照中央立法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根據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自行立法。
  其實,「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一些規範內容,澳門特區已經完成,比如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執法機構等。澳門需要做的,是針對有可能會在澳門發生的「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進行立法予以防範。或是補強「維護國家安全法」,或是另行立法,或是增訂於各相關法律中。這樣,就將能進一步強化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大網。
  賀一誠在列席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開幕式後,已經表態將會進行補強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這就更能在尊重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前提下,進一步保障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這就要要求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加快步伐了。在兩個特區你追我趕,力爭上游的良性競爭之下,國家安全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