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三常會昨日繼續審議《職業介紹所業務法》法案的第五份文本,並無重大調整,維持禁止職介所向旅客或外僱提供職介服務、收取僱主的服務費不設上限。法案已進入尾聲,委員會開始寫意見書。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去年底委員會將外僱請願人士及“澳門外勞職業中介協會”的意見向政府反映。現時政府重申,禁止職業介紹所向逗留在澳門特區的非本地居民或外僱作出職業介紹的行為。因為如果法律容許的話,將與旅客旅遊身份不符,可能導致旅客在澳門從事非法活動的風險提高;外僱則可能對就業市場造成不穩定,牽涉到公共利益。
職介所向僱主收取的服務費維持不設上限,由市場釐訂、職介所與僱主去協商。政府認為,這樣可避免集體定價的風險。
職介所可向僱員收取服務費方面,有團體曾引用職介所不能收取僱員報酬的“私人職業介紹所公約”和“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反對職介所可向僱員收取最多為其首月基本報酬百分之五十的服務費。但政府指前者在澳門不適用,後者則不構成歧視,鄰近國家或地方都有收費,故維持決定。
另外,法案建議職介所準照持有人可為自然人、社團或公司,黃顯輝稱,股份有限公司內會有 3名或上的股東,若要成為準照持有人,建議持有 10%或以上控權的股東,需接受個人品格審查,政府新文本接納委員會意見。
法案並建議對有違法行為的職介所採取保全措施,委員會提醒政府未對有關措施制定期限,若無期限將採用行政程序法典規定的 60日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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