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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會完成修經屋法 住不足183天須罰款

2020-06-24 02:38
  【本報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完成新“經屋法”的細則性討論,預計今個會期內提交立法會大會審議。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新經屋法的“行政違法”條文增加一條新條款,即預約買受人、所有人或其家團成員沒有合理解釋,而自單位交付使用之日起計每一年內在經屋居住不足一百八十三日,將科處相當於單位最初售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十五罰款。而把經屋作非居住用途、有償或無償方式讓與他人租住,尤其出租、作商業或倉庫用途,將處罰單位最初售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罰款,罰則較現行經屋法減少一半。
  他相信對長期空置及出租單位等違法行為具阻嚇作用,又稱經屋僧多粥少,希望成功上樓者要珍惜房屋。
  何潤生並簡概新法案重點,法案最初建議經屋家團代表或個人申請者均需年滿廿五歲,最終文本建議家團代表年齡維持現行法案的十八歲,而個人申請年齡下限則改為廿三歲。同時要求申請者需符合兩項資格,包括須為澳門永久性居民,及在澳門連續或間斷居住滿七年。
  新“經屋法”的房屋分配,將由分組排序改為評分排序,評分因素尤其需考慮五方面,包括家團結構、人數、留澳時間、成員中有否老弱傷殘、家團組成中永久性居民的比例。若評分後出現同分,會先按收入、再按年齡排序,倘仍為同分則抽簽分配。
  日後經屋售價尤其需考慮批地溢價金、建築成本及行政成本三方面,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售價。經屋轉售時,必須以最初購買價格售予房屋局,不再流入私人市場。舉例如最初售價為一百萬元,則若干年轉售房屋局時,亦是一百萬元。同時,法案要求轉售時需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若更改經屋的間隔、渠道等需支付額外費用。
  何潤生又稱,新城A區約三千個經屋將沿用現行“經屋法”申請,而下一期經屋則使用新經屋法。
  至於A區3,000經屋後,何時有下一期經屋?何潤生引述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將於今年12月介紹新城A區或偉龍馬路的公屋規劃,羅司相信其任期內能完成A區三千個經屋的建設。又指經屋短中期的供應量有限,故今次修改經屋法案堅持部分立法政策,若未來經屋供應充足,再朝恆常供應及申請方面考慮。
  何潤生期望法案在下月中能送交立法會大會進行細則性表決,但仍要視乎政府提交最終文本時間,相信會在今個會期內完成法案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