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昨日細則性討論通過修改《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法案,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法案建議司法官培訓投考人最少有4年制法學位及畢業後2年工作經驗,並建議同時對《司法官通則》法律作出修訂和完善,在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合資格者前,先以為期3年的定期委任方式任用。列席會議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相信修法後有助法官委員會和檢察官委員會觀察有關人士是否適合擔任相關職務。
於昨日舉行的立法會全體會議上,負責審議法案的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於引介時表示,司法官培訓及實習制度於2001年生效至今已逾18年,為進一步完善現行司法官的招聘、培訓及任用制度,特區政府經聽取相關機構、司法界和法律界的意見,建議對該項法律以及司法官通則作出修訂和完善。在修改司法官培訓及實習制度方面,現行投考司法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要件僅要求具備法學士學位、公認的公民品德、在澳居住滿7年且熟悉中、葡文,為進一步完善投考要件,建議明確有關法學士學位須為期至少4個學年,且課程須包括在澳門履行司法官職務所需的基礎科目。同時,為招聘具備一定社會經驗的投考人,法案亦建議要求投考人在取得法學士學位後,尚須具備至少2年在澳門的工作經驗。
另一方面,法案亦建議優化錄取進人培訓課程及實習的甄選方式,以及完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內容。根據現行制度,錄取進入培訓課程及實習的甄選方式包括:法律知識考試、語言能力考試及心理素質測驗。為進一步優化有關制度,建議增加不具淘汰性質的專業面試。同時現行制度規定課程階段為期1年,旨在令實習員具備執行司法職務的能力。為令課程階段的內容更具規範性及針對性,建議課程階段的內容須包括法律理論與實踐培訓、專業資格的司法培訓及特別補充培訓。考慮到本次修法是為進一步提高對實習員的要求,法案並建議為實習員增加一項服從義務,規定實習員應根據司法官職務的尊嚴作為其行為操守。如實習員明顯表現出無心向學或行為有悖於司法官職務的尊嚴,可被科處開除處分。
至於修改司法官通則方面,法案指出現時當投考人完成培訓課程及實習且成績及格,可直接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擔任司法官職務。但考慮到確定委任的終身性質,建議在以確定委任方式任用前先以為期3年的定期委任方式任用。此外,因應法案建議對進入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投考人增加投考要件,因此法案並同時建議對沒有參與培訓課程及實習的人士可出任第一審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的職級要件作出修改,由實際從事須具備法學士學位方可從事的職業至少5年的要件改為10年。
議員林玉鳳於聽取政府介紹後關注到上述新增的定期委任方式由哪些人評核可轉為確定委任,張永春對此回應時表示,法官委員會或檢察官委員將評核有關人士是否適合獲司法官的確定委任,而司法官的3年定期委任則是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的權限,相信修法後有助法官委員會和檢察官委員會觀察有關人士是否適合擔任相關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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