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2019年經濟房屋申請將於明日(本月26日)截止,至今房屋局已收到36000多份申請表,市政署市政諮詢委員會委員兼社會民生促進會會長陳溥森表示,經濟房屋資源不足,支持修改經屋法倡針對居住不足183日罰款,以防有人浪費資源,甚至利用公共資源謀取私利,但希望劃清“合理解釋”邊界,以免引起爭拗。
2019年經濟房屋申請將於本月26日截止,據房屋局公佈的數據顯示,目前已收到36000多份申請表,其中31000多份已交齊文件,以本次總量共有3011個單位可供申請的數量來計算,平均為12個人爭一個單位。
陳溥森表示,時隔6年之後經屋申請再度開隊,在現時樓價居高不下的情況下,競爭激烈實屬正常,預計還會維持一段時間。他指,經濟房屋資源不足,“僧多粥少”的局面早就存在,為了防止有人把經屋用作非居住用途,修改經屋法法案新文本在行政違法條文中增加一項新條款,即預約買受人、所有人或其家屬成員沒有合理解釋,自單位交付使用之日起計,每一年內倘在經屋居住不足183天,將處以罰款。他認為這一罰則的增設值得支持,可防止有人“生人霸死地”浪費資源,甚至利用公共資源謀取私利。
不過,陳溥森指出,凡事不能死板“一刀切”,每個家庭、每一個人因在社會所處的環境、身份、工作不同,居澳不能住足半載時間的成因千差萬別,儘管法規設有“合理解釋”的機制,但反映的理由官方是否接受則是另外一回事;倘若成功上樓者在一年半載之後,因各種原因要到粵港澳大灣區創業、工作、學習或養老,或為謀生所需而外派到境外工作和學習,從而導致居澳時間不足半載,這樣的解釋又是否合理?這些理由又用何種證明支撐等。他稱,現時的新文本對“合理解釋”的邊界較模糊,若不清晰界定,恐怕日後雙方會引起爭拗,又或者雙方無法統一,把事情拖到不了了之,令罰則形同虛設,這值得政府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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