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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國內惡訴違背習慣國際法 張乃根

2020-06-29 03:10
  新冠肺炎疫情在美國暴發以來,美國一些政客奉行政治私利高於一切,漠視本國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為推卸責任、轉移視線,他們慫恿、縱容美國一些人挑起嫁禍於人的惡意訴訟。據美國媒體報導,共和黨人施密特以美國密蘇里州總檢察長名義向該州聯邦法院起訴,以主要來自媒體的資訊為所謂證據,羅織各種匪夷所思的不實指責,企圖追究所謂“中國製造、傳播新冠病毒”的責任。此類惡訴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明載的“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與國際法院確認的“國家的司法豁免權”和“不干涉他國內政”等習慣國際法格格不入。
  新冠病毒的源頭應由國際科學界合作探尋,這是無須費舌爭辯的科學戒規。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和中國各級政府的有效組織下,全國人民同舟共濟,奮力抗疫,在較短時間內有效控制了國內疫情,取得了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大戰略成果,得到世界衛生組織和國際社會的高度肯定。任何謊言和污蔑在鐵的事實面前都將被擊得粉碎。可以說,美國國內惡訴不值一駁。但針對此類披著所謂法律外衣的惡訴,有必要從國際法上予以揭露。
  一、一國法院無權管轄他國在其本國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
  現代國際法創始人格勞秀斯在1604年撰寫的《捕獲法》中指出:“毋庸置疑,國家權力為至高無上的主權者權力,因為國家乃自給自足之集合體。欲使所有與某項爭端無關的國家達成由他們對爭端方的特定案件展開調查的某一協定,也是不可能的。”這是國際法上“國家的司法豁免權”之最初表述。主權國家之間或之上無管轄,這在國際法上是不可撼動的。常設國際法院(國際法院的前身)在1927年“荷花號案”中強調:“國際法對於國家設置的首要和最重要的限制是在沒有相反的允許規則時,一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他國領土上行使其權力。在這一意義上,管轄當然是屬地的;一國不可在其領土以外行使該管轄權,除非依據國際慣例或公約的允許規則。”美國國際法學會前會長、《美國對外關係法重述》(第三版)首席報告人亨金教授在《國際法:政治與價值》中也表示:“國家豁免於審判和實施管轄仍是習慣國際法的一個主要內容。各國對此表示支持;它們得到了好處,卻不受約束,因為各國一般都不尋求在其國內法院起訴另一國。”“國家的司法豁免權”這一項由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習慣國際法得到2004年締結的《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的確認。鑒於該公約尚未正式生效,2012年國際法院“國家的司法豁免權案”明確:當事國之間有關“任何豁免權只有源於習慣國際法,而非條約”。
  可見,一國法院無權管轄他國在其本國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這是現代國際法問世以來作為調整主權國家間關係的一項重要的習慣國際法,至今仍是國際社會堅如磐石的基礎。美國國內惡訴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為被告,這是國際法所絕對不容許的。中國在本國領土上為識別新冠病毒和抗擊疫情採取的一切必要措施,均為習慣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在本國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範疇。任何他國無權說三道四,任何他國法院對此無任何管轄權。
  二、一國立法無權淩駕於“國家的司法豁免權”這一習慣國際法
  《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第三部分規定在商業交易、雇傭合同、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害、智慧財產權、參加公司或其他集體機構、國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仲裁協定的效果等八個方面的司法管轄豁免之例外。但是,迄今只有22個國家批准加入,故該公約未生效。中國已簽署,但尚未加入該公約。美國還沒有簽署,更談不上加入該公約。換言之,目前還沒有任何一項已經生效實施的全球普遍性國際公約規定“國家的司法豁免權”的任何例外。這清楚表明國際社會對於“國家的司法豁免權”例外及其認定條件,遠未達到普遍接受的地步。因此,依據現行的習慣國際法,一國法院無權管轄他國在其本國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依然是絕對的,而不是相對的。
  美國國內惡訴以其《外國主權豁免法》第1605(a)(2)條(外國政府的商業行為不享受主權豁免)和第1605(a)(5)條(外國政府在美國的侵權或疏忽造成美國個人的人身或經濟損害不享受主權豁免)為所謂法律依據,主張聯邦法院對所謂惡訴有管轄權。應該指出,美方一方面對於《聯合國國家及其財產管轄豁免公約》至今持不簽署、不加入的立場,一方面又以國內立法淩駕於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習慣國際法,縱容本國某些居心叵測之徒提起惡訴,具有明顯的虛偽性。以美國密蘇里州總檢察長名義提起的此類惡訴,將中國在本國領土實施的抗疫舉措肆意歪曲為“商業行為”和“侵權行為”,與客觀事實根本背道而馳。此外,美國有關外國國家因商業或侵權行為在其國內法院不享受主權豁免的立法本身,不應也不可抵觸當代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習慣國際法:一國法院絕對無權管轄他國在其本國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
  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關於識別習慣國際法的結論草案指出:“習慣國際法是源自於經實踐被接受為法律的不成文法。它依然是國際公法的重要淵源。”習慣國際法對於世界各國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美國憲法只有“國際法”用語,因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1900年“派克特•哈巴納案”中指出,美國與西班牙交戰中,對方漁船不屬於美方依據其捕獲法適用的物件。交戰國一方不得捕獲另一方漁船的習慣國際法作為“國際法”是美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至今,習慣國際法作為美國法的一部分仍然是適用於美國司法實踐的判例法一般原則。在主權豁免方面,1964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古巴國家銀行案”確認的“國家行為規則”,亦即,美國法院對其他國家在自己領土內的行為不做判斷,而應交由美國政府外交主管部門處理,實質上也承認國家的司法豁免權這一習慣國際法。按照美國判例法所闡明的包括習慣國際法和條約在內的國際法與美國國內法發生衝突的效力關係,適用於“後法優於前法”原則。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有關例外規定優先於該判例法所依據的習慣國際法。依據《外國主權豁免法》實施以來的美國司法實踐,《美國對外關係法重述》(第四版)認為該法“規制在美國聯邦法院的外國國家管轄豁免。雖然有關外國國家管轄豁免的習慣國際法不直接適用於美國法院,但是它與解釋《外國主權豁免法》及理解其意義有關。”可見,目前美國聯邦法院在處理外國國家的司法豁免問題上,以其相關國內立法淩駕於習慣國際法之上。顯然,這樣的做法有悖於國際法院在“國家的司法豁免案”中確認的相關習慣國際法優先于有關國家立法的基本原則。
  三、美國法院無權干涉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政治制度中的領導地位
  《聯合國憲章》規定:“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也就是說,除了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重大問題由聯合國安理會討論決定外,其他事項均屬於不得干涉之國內管轄範圍。1970年《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規定:“每一國均有選擇其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讓之權利,不受他國任何形式之干涉。”國際法院在1986年“在尼加拉瓜境內和針對尼加拉瓜的軍事及准軍事活動案”中明確:“不干涉原則包含了每個主權國家不受外來幹預處理自己事務的權利,雖然違反該原則的例子不少,但是,本法院認為這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
  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政治制度中的領導地位純屬中國國內事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中國共產黨根據憲法規定行使對國內一切事務的領導權力,完全屬於習慣國際法上的一國在其本國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範疇,當然享受在任何他國法院的司法管轄豁免權。
  美國國內惡訴不僅對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奮力抗擊疫情肆意抹黑,而且竟然妄稱中國共產黨不屬於國家主權豁免的物件。這暴露出美國一些政客極端仇視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治體制的醜惡嘴臉。這種冷戰思維主導下的國內惡訴居然還披著所謂“合法”外衣,豈不知已完全站在國際法院所確認不干涉原則的習慣國際法之對立面。
  總之,美國國內惡訴違背一國法院無權管轄他國在其本國領土上實施的任何國家行為之習慣國際法,其所依據的《外國主權豁免法》違背一國立法無權淩駕於“國家的司法豁免權”這一習慣國際法。美國法院無權干涉中國共產黨在中國政治制度中的領導地位,妄稱中國共產黨對包括抗疫在內的領導不屬於國家主權豁免,這完全違背“不干涉他國內政”的習慣國際法。對於這些與公認習慣國際法相抵觸的美國國內惡訴,必須予以堅決還擊和徹底揭露。
(作者為復旦大學特聘教授、中國國際法學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