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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消費品追討期一年 買家須三十天內求償

2020-07-01 02:27

■何潤生(右)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法案建議若消費品出現瑕疵,或有貨不對辦情況時,自經營者交付消費品日起1年內,消費者可在發現消費品有瑕疵日起30日內要求無償維修、更換、減價或退貨;若消費者沒在30天期限內求償,則喪失求償權利。

立法會一常會昨日與政府代表討論到關於“供應消費品合同”, 建議將“由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以作非業務使用的任何有形動產”視為消費品。委員會主席何潤生解釋,意即可觸及、可感受到的實物,例如汽車、手機、有包裝物品都納入規範。何潤生又稱,當消費品出現與合同規定不相符,法案建議經營者在交付消費品日起計1年內,消費者可要求經營者維修、更換、減價或解除合同,而消費者毋須承擔費用,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首六個月推定與合同不相符的消費品,在交付時已存在,後6個月由消費者舉證。購買消費品的1年內,消費者須於知悉消費品與合同不相符的情況告知經營者,如果超過30日才提出,則權利失效,並可能影響往後的仲裁、調解或訴訟的權利。如果消費品需維修,則維修的時間不計在履行告知的時間內。

何潤生指,法案設衡平機制,經營者可通過多方面反證,包括屬易腐爛的消費品,或根據所顯現的不相符特徵,該不相符不可能於交付消費品之時已經存在,或經營者證明該不相符是在消費品交付後出現,則可排除責任。他舉例,鮮活食品、電池的正常損耗都可排除。

有關內容基本上與《民法典》規定一致,何潤生又提到,新文本除增加上述失效條文,由於經營者的產品可能向上游生產商、製造商、經銷商等入貨,可有求償權追上游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