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初級法院昨日續審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共有9名被告出席。昨日廉署證人與各被告代表律師辯論,主要涉及第8被告葉安琪及第9被告張倩雯,是否以「優待條件」在第4被告吳國壽名下的「壹建建築公司」任職。
張祖榮妻做文員
無固定工作時間表
葉安琪代表律師指出葉安琪擁有經濟學碩士學位,並出示葉在「澳門東亞大學」所取得的MBA碩士學位證明,同時表示葉安琪曾於07、08年就職於某建築公司,月薪達到21,000元。葉安琪代表律師聲稱,葉安琪具備專業學歷,有資格被公司聘用。
廉署證人回應稱,據第8疑犯葉安琪的帳戶收支及廉署調查顯示,在入職「壹建建築公司」前,葉處於無業狀態,並非是由一個職業轉職去另一個。證人表示,在澳門相信沒有哪一家公司可以容許職員不用出勤而收取報酬。期間律師舉出葉安琪的社保供款證明,廉署證人則表示,葉安琪是任意性供款,可以自行供款。
廉署證人續稱,第8疑犯獲取「澳門東亞大學」MBA碩士學位,與她在吳國壽名下的「壹建建築公司」受到優待,兩件事無關係。證人解釋,所指的在「受優待」,包括以優待方式被聘用、平時可以隨意請假,以及在不用出勤的情況下獲取勞動報酬等。
為證明葉安琪在「壹建建築公司」有參與到具體的工作,律師展示多份會議記錄及「壹建建築公司」通訊錄,文件顯示葉安琪曾參與部分公司工作。
廉署證人表示,律師所列舉的資料僅能證明葉安琪有參與公司一部分工作。但廉署詢問該公司其他員工後發現,且葉安琪在公司既沒有辦公桌、電腦等其他工作設備,又沒有公司內網的登錄帳戶。
律師反駁稱,「律師、法官都沒有固定上班時間」,不能因為葉安琪無固定工作時間表而認為她受優待。證人則強調,葉安琪的職業是文員,工作具有固定性,且該公司其餘員工均需準時打咭上班。
張祖榮女兒常缺勤
仍有勤工獎
第9被告張倩雯亦涉以優待條件在「壹建建築公司」工作。廉署證人展示張倩文的請假條,顯示張在涉案公司任職期間多次請事假,且有些請假理由只是簡單列出「上堂」、「探親」二字,請假期限一次更長達十日。證人表示,據廉署調查,2015年張倩雯曾請假32日,且張經常遲到,卻能取得每個月恆常性津貼。該公司除外僱享有每月500元住宿津貼,其他員工均無享受張倩雯同等津貼。綜上相信張倩雯受到「壹建建築公司」優待。
第9被告張倩雯代表律師指出,雖然張倩雯經常遲到,但顯示出張倩雯一直是有工作。證人則表示,從未聲稱張倩雯沒有上班。證人列舉與張倩雯同職位的員工梁某,梁與張薪金相差5,000元。且梁某整個月按時工作31日,都沒有勤工獎,張倩雯多次遲到缺勤卻獲獎。
張倩雯以暗股形式持有涉案公司新豐裕的10%股權。廉署證人指出,收取股份後,張倩雯已到外國讀書。辯方律師發問,為何收取利益後要離開本澳?廉署證人回應指不作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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