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中通社6月30日電】香港特區政府宣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30日刊憲公佈,即日晚上11時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30日通過香港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十八條在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把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而制定。按《決定》規定,香港國安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佈實施,有關公佈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於30日晚刊憲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這次立法的目的是要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針對的是極少數違法犯罪的人,保障的是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以及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香港居民正當行使這些權利時,無需擔心觸犯國家安全法律。
發言人指出,特區政府要有效履職盡責,維護國家安全,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將盡快成立,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早前已在警務處和律政司開展籌備設立專職部門的工作,隨着香港國安法生效,警務處於7月1日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職處理相關工作。
香港國安法明確規定
分裂國家罪最高處無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章第一節的分裂國家罪中的第二十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節第二十九條規定,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九條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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