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港應盡早完成廿三條立法
【本報駐北京記者鐵怡一日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一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發佈會上表示,全國人大的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的法律不取代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要求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的規定。
港國安法涉三含義
沈春耀表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七條都明確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明確規定的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他指出,香港基本法第廿三條和香港國安法分別規定應予懲治的七種、四種行為和活動,其中有兩種行為有交集。新出台的法律除了規定四類應予懲處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外,包括許多其他重要內容,即內容比原來基本法第廿三條設想的內容要廣泛得多。
沈春耀還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完善相關法律,並不限於廿三條立法,也包括其他方面,現行的香港本地法律中還有一些法律也和國家安全有關。
他同時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及其實施,不得同全國人大的決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新近出台的法律相抵觸,不得同國家層面的全國人大的決定和法律相抵觸。這都是重要的制度安排。
沈春耀當天答問時還介紹,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名稱,包括概念術語,應作廣義理解;其中包含三層含義,一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本身要依法維護國家安全。二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三是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中央人民政府負有根本責任。
聽取社會各界意見
此外,沈春耀介紹,香港國安法草案形成前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都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聽取意見。按照立法法第卅七條規定,委員長會議可決定不公開法律草案。香港國安法有其特殊性和敏感性,因此沒有採取向社會全文公開法律草案徵詢社會各界意見的方式。
沈春耀指出,香港國安法凝聚了各方面共識,體現了中共中央的精神,反映了全國各族人民包括香港同胞的意志和心願;制定過程完全符合中國立法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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