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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實施對澳門的啟示

2020-07-03 06:35

    港區國安法實施對澳門的啟示

    二○二○年六月三十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並決定將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佈實施。當晚,香港特區政府公佈了《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正式開始在香港特區生效實施。

    同為實行“一國兩制”的兩個特別行政區之一,與香港特區相比,自回歸以來,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一直走在前列。二○○九年,澳門特區完成了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的立法任務,制訂了第二/二○○九號法律《維護國家安全法》。二○一六年,澳門特區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基本法第104條解釋的相關精神和要求,主動修改立法會選舉法,規定拒絕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或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者無被選資格。

    二○一八年,澳門特區設立了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澳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相關工作。二○一九年澳門完成了對第九/一九九九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的修訂工作,規定涉及國家安全的相關案件,將由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且為中國公民的法官中預先指定的法官審理。上述實踐都證明澳門特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方面確實做到了不遺餘力、不負所托。

    但“維護國家安全,永遠在路上,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本次《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對澳門特區也有一定的借鑒和啟示作用,澳門特區也應當利用這次機會,進一步思考如何持續推進和完善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的相關工作。

    一、 加強與中央溝通,就如何增強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能力相關問題徵詢中央意見

    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首次正式提出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概念,認為“當前我國國家安全內涵和外延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豐富,時空領域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寬廣,內外因素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要複雜”。在影響我國國家安全的因素中,既有外部安全因素,又有內部安全因素;既有國土安全因素,又有國民安全因素;既有傳統安全因素,又有非傳統安全因素。由此可見,我們現在所面臨的國家安全形勢比以往更加複雜嚴峻。同時,許多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往往含有涉外因素,特別是面臨外部勢力的干預,其情報收集和執法的難度可能會超出澳門特區作為地方行政區域的能力範圍。

    在此情況下,澳門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問題上可能會存在力有不逮的情況。這就要求澳門特區必須加強與中央的溝通,就中央與澳門特區之間如何就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工作加強聯繫和配合以及澳門特區如何在情報收集、國安執法等方面得到中央的更多支持和協助等問題徵詢中央的意見。

    二、完善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律

    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已實施多年,對潛在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犯罪行為起到了很大的震懾和預防作用,但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仍有值得提升的空間。首先,在實體法層面,《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主要針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作出規定,這與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所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既有重疊,也有不同,部分罪行是澳門基本法第廿三條規定中未出現的。這就要求澳門特區應當比照《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並結合“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完善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其相關配套法律。

    其次,在程序法層面,《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既是一部實體法,也是一部程序法,不僅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罪行和刑罰作出了規定,也對相關機構的辦案程序作出了規定。而目前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主要還是在實體法層面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作出規定,但並未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在刑事訴訟程序方面做出特別規定。對此,筆者認為,澳門特區應當盡快制訂一部系統的、完整的針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配套程序法,保障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執行。

    三、 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

    港澳同為“一國兩制”下的特別行政區,兩地之間交往、互動頻繁,《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訂和實施,無疑也會對澳門特區居民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在中央通過《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之際,澳門特區一定要做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從短期來看,要做好《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解釋和宣傳工作,重點針對中央制訂《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必要性和正當性、中央直接立法與特區自行立法之間的關係、中央直接管轄特定國安案件與特區司法獨立之間的關係、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居民基本權利之間的關係等問題,加強對澳門居民解釋和說明,使澳門居民能夠全面準確理解《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訂和實施,能夠意識到《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實施不僅不會破壞“一國兩制”,更是對“一國兩制”的保駕護航;不僅不會侵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反而是對特區居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有力保障,以消除部分居民可能存在的不必要的懷疑、誤解和擔憂。

    從長期來看,要將維護國家安全教育與憲法基本法教育、國民教育,以及愛國主義教育相結合,增強特區居民維護國家安全的觀念,進一步築牢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社會基礎。

    澳門大學法學院高級導師

    憲法與基本法研究中心研究員

    江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