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訊】立法會繼續審議消保法法案,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法案建議設立特別制度,包括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消費者享有7日內自由解除合同權利,毋須說明理由。
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會議討論到法案第四章特別合同的特別制度,包括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以及預繳式合同。法案列明有6種類型的合同不適用於此法律,包括與銀行、金融和保險服務有關的合同;與不動產建造、買賣和其他權利有關的合同,包括租賃;經營者經常、定期且親自到消費者住所或工作地點交付食物或家庭消費品的合同(如送牛奶或石油氣等);由消費者主動致電經營者而定立的非經常性供應食品或飲品合同(如叫外賣);客運服務合同;於非經常性銷售活動所訂立的合同(如展銷會、展櫃等)。
在新文本中,經營者在訂立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的合同前須提供的資訊,由原本12項增加至21項,最主要提供強制性及必須的資訊。資訊要在訂立合同前,經營者適時以清楚、準確及易明方式向消費者提供。而訂立預繳式合同則更為嚴謹,除上述21項資訊外,更要列明預繳總額、折扣和支付和履行合同方式的憑證。而遠程和商業場所以外訂立的合同及預繳式合同需為書面合同,將來由消委會提供合同範本。何潤生表示,為保障消費者,以上三類合約設有7日冷靜期,消費者可無須說明解除理由。訂立“7日冷靜期”是由於消費者訂立合同時未必見到商品實物,考慮會有衝動式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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