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電台消息)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法案建議賦予消費者委員會執法及處罰權限,包括當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有強烈波動或不合理高昂,消委會可收集監察所需的資料,經營者、生產者等均有義務提供。若消委會發現商家涉及不正當、誤導或威嚇性營商行為,可科處 2萬至 6萬元行政違法罰金,而誤導或威嚇性營商行為可按違法的嚴重程度科處附加處罰,包括封閉商業場所及禁止從事相關業務。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表示,對於不正當的營商行為,相信罰金及附加處罰起到一定作用。 法案建議,供水、供電、管路天然氣及液化石油氣供氣、電訊及海上集體運輸 5項基本公共事業服務的消費爭議,消費者可明確選擇送交消費爭議調解及仲裁中心必要仲裁解決,透過必要仲裁解決,法案又建議向消費者增設司法援助,有關仲裁程序涉及金額不超過第 1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值,即 10萬元內的仲裁無須當事人提供相關費用,但自行聘請律師或鑑定費用等另有要求產生費用,則由當事人負責。 (陳嘉信 何嘉敏) ---------------------------------------------- 點擊連結(HTTPS://T.ME/TDMMACAUNEWS)馬上訂閱《TDM澳廣視新聞》TG頻道,掌握更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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