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規定
販賣人口是一項嚴重罪行,特區政府一直高度重視,並於二○○七年成立了“阻嚇販賣人口措施關注委員會”,委員會一直按照現行法律和國際通用策略,協調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開展預防犯罪及保護受害人等工作。此外,為致力預防及打擊與販賣人口有關的違法活動,亦於二○○八年制定了專門打擊販賣人口犯罪的法律,並將“販賣人口罪”新增至《刑法典》。
根據《刑法典》第153-A條第1款的規定,為對他人進行性剝削、勞動或服務剝削,尤其是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又或切除人體器官或組織的目的,透過暴力、綁架、奸計或欺詐、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手段,作出引誘、接收、運送、轉移、窩藏或收容他人等行為,會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可被判監十二年。如受害人為未成年人,在確定是否構成販賣人口罪時,則無需考慮行為人有沒有使用暴力、綁架、奸計或欺詐、又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手段。換言之,只要為了上述目的,不論行為人採用何種手段作出有關行為均可構成販賣人口罪,最高刑罰可被判監十五年。如受害人未滿十四歲,更會加重刑罰,最高可被判監二十年。
以下我們將介紹上述條文所提及有關性剝削和勞動或服務剝削兩個犯罪目的:
性剝削。按照聯合國《毒品與犯罪問題辦公室打擊人口販運示範法》的定義,主要是指行為人為了獲得經濟或其他利益,促使他人賣淫或作為色情拍攝對象等。例如為他人提供賣淫地方、協助招攬顧客,且從中收取報酬,便可視為性剝削。
勞動或服務剝削。是指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以及使他人成為奴隸或類似奴隸等的情況。當中“強迫或強制勞動或服務”,按照《強迫或強制勞動公約》,是指以任何懲罰相威脅,強迫任何人從事非本人自願的一切勞動或服務。
除上述情況可構成“販賣人口罪”外,其實《刑法典》第153-A條亦規定了其他販賣人口罪的情況,例如:父母將其未成年子女售賣予他人,買賣雙方都會觸犯“販賣人口罪”。
為了預防販賣人口在本澳發生,除了特區政府主動採取措施外,亦有賴市民的共同參與,所以,如發現有懷疑販賣人口的情況,請盡快與警方聯絡,又或致電打擊販賣人口二十四小時舉報及求助熱線:2888-9911提供資料。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第6/2008號法律《打擊販賣人口犯罪》及《刑法典》第153-A條的規定。
(如對本欄有任何意見,請致函宋玉生廣場398號中航大廈21樓法務局法律推廣及公共關係廳或電郵89872233@dsaj.gov.mo,並註明姓名及地址。)
(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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