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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霹靂手段行護國愛港初心(下)

2020-07-07 06:35

    以法之霹靂手段行護國愛港初心(下)

    在中國的憲制秩序中,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長期以來,圍繞如何理解憲法和基本法,特別是對香港基本法的立法精神、具體條款,常有紛爭。理解法條,要服從法律的精神實質,舉世皆然。正如美國憲法規定,總統是美國陸軍和海軍總司令。制憲時是這樣規定的,因為當時還沒有空軍。空軍成立後,美國也沒有修改憲法,而是按照法的本義,直接默認美國總統也是美國空軍總司令。中國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均屬於國家立法,說到底是主權意志的體現,對相關法律的理解、執行,不能回避中央的合理關切,不能對抗國家的主權意志。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單一制國家,是中國的基本憲制秩序,中央對包括特別行政區在內的全國各地方擁有全面管治權是其中的應有之義。特別行政區行使高度自治權,不能缺少對國家基本憲制秩序起碼的溫情和敬意。港區國安法的出台,進一步明確了香港對維護國家憲制秩序的法定義務。例如,該法第二條指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基本法這兩個條款,分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這就清晰地表明,在中國單一制國家架構中,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具有全面管治權。該法第六條載明“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同時,該法第二十二條把“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的行為,列為屬於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情形,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當然屬於此“根本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從而進一步體現“一國”有底線,“兩制”有邊界。一如鄧小平先生當年所講,香港回歸之後還是可以罵共產黨,但是不能夠把它變成行動,變成在民主的幌子下反對大陸的基地。港區國安法的相關內容,值得認真對待。

    嚮往權利和自由,必須遵循法治和發展的人間正道。

    從國家層面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不是“一國兩制”的終結,不是香港高度自治的減損,不是香港居民人權自由的克減。

    當然,從歷史大處着眼,人類法治文明的進程某種意義上就是依法約束和限制公權力、維護和保障私權力的歷史。香港居民從維護自身權利和自由的角度,審視港區國安法,無可厚非。

    應該看到,港區國安法的適用範圍是有嚴格限定的,針對的只是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會影響廣大香港居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各種權利和自由。恰恰相反,如果脫離法治的有力保障,任由“港獨”叫囂、“黑暴”橫行、“攬炒”肆虐,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也將受到極大影響。

    世界上一百多個國家的憲法都規定,行使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信仰自由、言論自由、和平集會自由、接受公開審判等權利都可基於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原因受到必要限制。

    從現實看,從來沒有甚麼天賦的權利,也沒有不受社會條件制約的自由。公民享受權利和自由的程度,離不開社會發展水準的支撐。守護好國家安全,維護好香港繁榮穩定,“法治之都”的招牌才能熠熠生輝,東方之珠的風采才會浪漫依然,香港居民享受權利和自由的道路才會更加寬廣,這才是人間正道。

    山  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