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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應當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機制

2020-07-07 01:39
  由全國人大授權常委會制定、習近平主席簽署頒布的《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邁出了建立健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一步。《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體現出中央最大程度地信任和依靠香港特區政府,最大程度地保障香港特區的人權法治,最大程度地兼顧香港實行的普通法系的特點,最大限度地保證法律的有效實施,是衝擊最小、收益最大的法律安排。因而她是「一國兩制」的「守護法」,也是香港居民自由權利和安寧生活的「保護神」。《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生效後,立即立竿見影地對「港獨」勢力產生震懾作用,紛紛宣布解散「港獨」團體或宣稱退出「港獨」組織,甚至有人棄保潛逃。而且也已經摧毀了他們要藉著「七一遊行」進行立法會選舉的造勢動員,初步粉碎他們要籍著參加立法會選舉奪取香港特區這個重要的政權機關的「顏色革命大計」。
  《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制定及初步取得的效果,對我們澳門特區響應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號召,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具有及時和深刻的啟迪作用。澳門特區應當以「你追我趕」的良性競爭態度,根據習近平主席「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精神和內涵,比照《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規範內容,結合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補強《維護國家安全法》,增強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構,裨使澳門與香港兩個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雙劍合璧」地把守好維護國家安全的「南大門」。
  應當承認,澳門特區在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及建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方面,是充分發揮了主觀能動性,並「一馬當先」地走在前頭的。二零零九年,澳門立法會就已經為履行《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賦予的憲制性責任,制定了《維護國家安全法》。二零一八年,澳門特區政府成立由行政長官主持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隨後,澳門特區立法會先後修訂《司法組織綱要法》和《司法警察局》法律以及制定《司法警察局特别职程制度》,規定參與國家安全相關案件的檢察官及法官需從中國籍司法官中委任,並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具體執行機構。此外,也透過制定《網絡安全法》及《民防法》等方式,不斷地補強維護國家安全網。澳門特區政府還與澳門中聯辦合作,在每年的「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聯合舉辦「維護國家安全教育展」,成為第一個在境外進行維護國家安全教育的項目。
  但在《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制定並生效後,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就顯得相對滯後了。實際上,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起草澳門基本法時,以至在澳門特區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時,尚未有「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概念。因此,《維護國家安全法》是屬於防範「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國家及竊取國家機密等犯行的。而在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總體國家安全觀」中,增列了近二十個「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項目,包括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等。今年又因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增加了一項「生物安全」。這樣,就顯得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的不足。而且,比照《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章「罪行和處罰」所具體列舉的各項罪行,也顯得《維護國家安全法》相對單薄。其實,就是在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落地方面,《維護國家安全法》也已經打了折扣,因為在立法的過程中,遇到一些阻力,為了避免節外生枝,曾經將法案收回,改為提交力度有所削弱的新法案。這就凸顯了澳門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在新形勢下有所不足,不夠全面。
  其實,澳門社會曾經也有過類似涉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如有鼓吹「港獨」的香港大學澳門學生參加澳門立法會的選舉,也有立法會議員參加另一個主權國家的國會議員的選舉,有人連續一年多地撰文鼓吹「自決權」,有人搞「特首普選公投」並成立「公投委員會」,有人高呼實質上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打倒一黨專政」等口號。因此,戰鬥正未有窮期,澳門也應進一步補強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和機制。
  行政長官賀一誠在列席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開幕式後,已經表態將會進行補強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這就更能在尊重中央對特區的全面管治權的前提下,進一步保障澳門特區的高度自治權。當然,由於兩地區情有所不同,無須照抄照搬《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但其主體精神還是有必要引用的。具體做法可以是:
  一、修訂《維護國家安全法》,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引進「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部分內容。
  二、倘認為《維護國家安全法》是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而制定,不能修改,就宜繼續採用現行方式,將「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的內容,及參照《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的部分內容,分別增補進現有的各相關領域法律中去。
  三、參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反間諜法》取代原《國家安全法》,另立新《國家安全法》的方式,制定一個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但原《維護國家安全法》則作改名處理。為避免「疊床架屋」,新法律對現有法律的內容,只是一筆輕輕帶過,集中在應對其他「非傳統國家安全威脅」因素方面。
  四、建議澳門特區政府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禮聘澳門中聯辦主任出任其國家安全事務顧問。
(本文是作者在外交部駐澳門特派員公署沈蓓莉特派員舉行的《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法座談會》上的發言)